樂隊主音藏激光筆罪脫 官稱警處理證物不當
【明報專訊】前年10月6日反緊急法大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本地青年樂隊Boyz Reborn的19歲主音陳華斌被速龍小隊截停,搜出一支激光筆,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被裁定不成立。裁判官張天雁指出,警員處理證物均有不足之處,未能證明證物激光筆就是當日被告涉管有的激光筆。
報稱學生的被告陳華斌(19歲),被指2019年10月6日在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一支激光筆。
放私人^警署房 庭上始提
張官昨在裁決指出,本案爭議點在被告是否管有激光筆,第三控方證人、警員13989曾將證物存放於辦公室私人桌,雖稱櫃桶有上鎖,但未記錄在供辭。第五控方證人、偵緝警員9344接手證物後,一度將證物放在警署一房間內8天,惟事隔一年才於庭上首次提及,形容情G不理想,強調《警察通例》有嚴格指引處理證物,明白警員工作量大,但亦不能因此降低刑事定罪標準。
張官又稱,被告當日穿黑衣,背包亦有保護裝備,但當日他並無戴上,激光筆亦放在背包,並非可直接取得到的褲袋中。而且被告為青年樂隊主音成員,稱需以激光筆表演,控方亦未能推翻或反駁說法,認為即使被告管有激光筆,亦並非必然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