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高院首判政府須為福島核災負責
日本仙台高等法院昨(9月30日)下令,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東電)須就2011年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向逾3500名福島縣等地居民,合共賠償10.1億日圓(約7410萬港元),是全國約30宗同類集體訴訟中,首次由高等法院裁定日本政府須為事故負責,預料將為各地仍在進行的訴訟帶來影響。
賠償3500居民10億日圓
福島及鄰近3縣約3650名災民入稟法院,向日本政府和東電索償,是全國同類訴訟中規模最大。2017年,福島地方法院的一審裁決指海嘯能夠預測,若政府命令東電採取應對措施,原本應可避免核電廠事故發生,因此裁定日本政府和東電須向原告人當中約2900人,賠償約5億日圓(約3670萬港元)。
仙台高等法院聆訊在翌年10月展開,焦點繼續圍繞海嘯能否預測。原告一方指出,政府在2002年公布的長期評估中,已提到福島縣海岸有可能發生海嘯地震,因此認為政府可預測到海嘯,並應指示東電採取安全對策;日本政府和東電則認為長期評估的可靠性低,因此無法預測海嘯,亦強調沒必要作出比國家指引更高的賠償。仙台高等法院法官上田哲指出,政府在事發前意識到大規模海嘯的風險,但沒作監管是違法,因此裁定日本政府和東電須向3550人賠償10.1億日圓。
自2017年日本地方法院就同類集體訴訟作出的裁決中,有13宗將日本政府列為被告,其中有7宗裁定日本政府須為此負責,今次則是首次由高等法院承認政府對事故的責任。(NHK/朝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