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涉藏激光筆 警未依警例存證物
【明報專訊】科大學生周梓樂去年11月墮樓不治,引發市民在各區悼念,一名26歲女子涉在黃大仙被警員搜出激光筆和士巴拿,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供稱,他一直將證物置於警署的三格櫃內,案發後5個月才交由證物房保管,承認做法違反《警察通例》。案件將於今日裁決。
案發後5個月才交證物房
被告尹秀君被控去年11月9日,在龍翔道近黃大仙廟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激光筆。現駐守黃大仙警署刑事調查第3隊警員張錦志供稱,他當晚接手案件後,將激光筆、士巴拿、手機和防毒面具等證物鎖進三格櫃內,至今年4月3日才應案件主管要求,交出激光筆檢驗,5日後他取回激光筆,連同其他證物交證物房保管。
張在盤問下確認,證物房的證物須登記在電腦系統內,以確保證物不受干擾,承認涉案做法「而家睇番係有(違反警例)」。辯方稱張加入警隊3年,亦曾接受處理證物的訓練,質疑其說法「係咪講真謘H」張答稱「冇錯」。
現駐守黃大仙警區反黑組的警員林凱竣供稱,他當日凌晨約3時接手調查,由警員58585手上取得一個防毒面具、一支激光筆和士巴拿等物品。辯方稱上述說法與其口供紙有兩處出入,包括負責交接證物的警員編號不同,以及沒提及激光筆,林解釋當時「混亂中出錯」。
林在裁判官提問下稱,除在口供紙記錄證物情G,他之前曾在私人記事本做紀錄,亦沒將記事本交給控方。裁判官稱未聽聞警員會私下做紀錄,辯方則質疑警例規定警員須在警員記事冊記錄重要事情,當中包括處理證物情G,林回應不清楚上述內容。
【案件編號:KCCC 641/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