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三方陳辭完畢 押後裁決
【明報專訊】高院去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郭卓堅等、政府及鄉議局三方均提出上訴,法官聽畢三方陳辭,押後裁決。有份審理案件的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問政府,「丁屋政策中的權利要素是什麼?」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其要素是新界原居民「一生人一次」有權建屋,即以往《大清律例》下唯一要素,強調現時法庭須處理的只是「傳統權利」,而非歷史中有否嚴格法律規限只有子嗣才有權建屋。
代表鄉議局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隨後稱,就算社會有任何改變,《基本法》第40條仍確立新界原居民的權益,而這些權益理應在條例及政策等地方看見,並非如申請方所指《基本法》作為「具靈活性的文書」(living instrument)就可用帶歧視性質的理由削走丁權,並稱鄉議局一方指若丁權能承受法律挑戰,就毋須《基本法》保護。
申請方:丁屋政策是否憲制一部分?
代表申請人郭卓堅和呂智恆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反駁,政府及鄉議局的說法有如丁權受基本法「高度保護」下就無法改變,須另立法例才可將其廢除,質疑「丁屋政策是否已變成憲制一部分?」;又斥丁屋政策霸佔大量土地,卻只能建3層高的樓宇,是「完全浪費土地」。
【案件編號:CACV234、317、3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