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被指勾結外國 人權組織:不因風險卻步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第29條針對勾結外國勢力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有大律師指各罪行的定義空泛,擔心影響日後學術交流、傳媒訪問等。民權觀察憂慮,人權組織或被視為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對日後工作有擔憂,但稱不會因有風險而不做,「只能做到不能再做為止」。
「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列出5種行為,包括破壞中國主權、嚴重阻撓港府或中央制定和執行法律和政策、操控選舉、制裁本港或中國、以非法方式引發港人對中央或港府的憎恨。
葉巧琦指定義空泛 恐礙學術交流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認為,港區國安法罪行定義空泛,其中勾結外國勢力一罪提到,受外國直接或間接資助或以其他形式支援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令她擔心日後的學術交流活動,若獲外國團體資助,會否被視為勾結外國勢力。她憂慮,若接受外國媒體訪問時提到被認為涉及國家安全內容,會否被引用入罪。
王浩賢:倘無監察 人權惡化更快
曾多次撰寫並公開有關香港人權狀G報告的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出,港區國安法刑責相當之重,但當中條文定義過闊,難免會造成寒蟬效應,不少人權組織對自身工作亦有憂慮。他說,民權觀察一直按國際人權法標準和第一手資料寫報告、做研究,一向有根有據並謹慎,「如果都被視為不合法,真是不懂形容」。他說國內不少從事人權工作的人,面對相當嚴重的後果,他不希望自己或港人有相同遭遇,但在港區國安法下仍不能排除人權組織被視為對國家安全的威脅。
王浩賢說,在本港成立人權組織是希望改善本地人權狀G,難因有風險而離開工作,認為缺乏公民社會對香港人權的監察,將令本港人權狀G惡化得更快,會以戰戰兢兢的心繼續做下去,「只能做到不能再做為止」。
湯家驊:交人權報告難阻政策 屬過慮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出席外國聽證會、研討會等未必構成入罪,需視乎是否受外國指使、控制等,亦要證明有關者有否要求外國制裁等,他以香港眾志創黨主席羅冠聰昨以視像出席美國國會聽證會為例,指美國已向本港實施制裁、中美早已有敵對關係,認為羅的行為不符合法例中的入罪元素。
至於民間組織向外國政府或聯合國提交人權報告等會否有法律風險,湯家驊不認為上述行為能「嚴重阻撓」港府或中央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認為有關擔憂是過分誇張。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