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預」變「勾結」 陳文敏:條文範圍更闊
【明報專訊】新華社日前報道,人大常委會審議「港區國安法」的4類犯罪行為,包括「『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有異於全國人大上月決定草案的字眼「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昨表示,相信修改字眼原意是令條文範圍更闊,憂慮解釋權在人大手上,可隨政治氣候改變。
解釋權在人大手 憂可隨政治氣候變
陳文敏昨於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干預」是行為,但「勾結」或涉及「干預」之前的行為,或包括串謀、煽惑、游說等,認為很初步的行為或已可被指涉及「勾結」。他稱最擔心的是字眼如何解釋,亦相信不會清楚界定,而解釋權在人大手上,可隨政治氣候改變,「這是中國與香港法制最大的分別」。
他強調,在國際層面,國家安全不等於可胡亂拘捕、未經審訊就判刑以至處決,強調國家安全只是其中一個限制自由的理由,不代表什麼都可限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便做什麼都可以?不經審訊便困你一輩子?這是極權主義」。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同一節目稱,最重要是港區國安法下哪些人有權執法或作最終解釋,他憂慮何謂「例外」,亦是由人大決定。
葉國謙:推動外國制裁香港或犯法
行會成員、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稱,對於「干預」改為「勾結」不感奇怪,因若其目的是干預香港事務,定會涉及本地港人;被問到如與外國政要交流會否干犯罪行,他說立法會議員、行會成員經常與外國記者或領事館人員接觸,正常不過;但若另有目的、明言要如何傷害香港、引來外國干預,「這行為,很容易中的」,若有人蓄意損害香港及國家利益,有具體行動推動外國制裁香港,是有可能干犯罪行。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