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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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覆核釋囚參選權 律政司:規定為護立會誠信

[2020.04.29] 發表
黃浩銘(左二) 和社民連成員昨開庭前在高等法院門外叫口號,他認為現時法例規定任何人被判監超過3個月,5年內不能參選的限制,剝奪巿民參選權及投票權。(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因反東北示威、佔旺藐視法庭及佔中9人案,各被判囚超過3個月的社民連主席黃浩銘,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判囚超過3個月便不得在5年內參選的規定違憲,案件昨在高等法院以視像會議方式聆訊。律政司一方表示,黃在3宗案件中均被判囚超過3個月,顯示他不尊重法治,缺乏立法會議員應具備的誠信和信譽。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宣布押後裁決。

禁選期過長 申請方:同涉選民投票權

《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目前均有條文限制,任何人如被判囚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判緩刑,5年內將喪失被提名或當選資格,故黃浩銘將受其所限,無法參加今年立法會及2023年的區議會和鄉郊代表選舉。

代表申請人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本案不止影響黃的被選舉權,同時涉及選民的投票權,形容有關規定太空泛,未有考慮罪行的性質、嚴重性,以及涉事者的個人情况。申請方又形容,緩刑的嚴重性質較低,條例卻沒區分,禁選5年的限期亦過長,甚至超過立法會每屆4年的任期。

法官周家明問,若罪行與選舉有關,當中是否牽涉到涉案人的選舉資格。申請方回應,即使罪行與選舉有關,目前的規定依然不合比例,形容假如某人在選舉提名期前被定罪和判刑,即使後來上訴得直,他已無法參選。

律政司:立會已充分討論 法庭毋須介入

代表答辯方律政司長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表示,立法會已就有關規定充分討論,屬政治判斷,法庭今次毋須介入。答辯方又表示,有關規定是為維持議會的誠信,質疑若議會由罪犯組成,等同容許不尊重法治的人代表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

【案件編號:HCAL21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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