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會:兩辦「監督權」違基本法 律師會促港府澄清釋慮
【明報專訊】港澳辦、中聯辦是否有權對特區事務行使「監督權」,以至是否受《基本法》22條規管,掀起法律爭議。大律師公會昨發聲明,稱兩辦應受第22第1款約束,即不應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又說無條文讓兩辦行使監督權,若兩辦說的「監督權」是指有權干預,而非僅限於觀察、向中央匯報,兩辦角色將違反基本法。律師會會長彭韻僖亦促港府盡快澄清立場,並充分解釋,以釋市民之慮。
中聯辦上周五稱,兩辦不是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可對港「行使監督權」。政府上周六(18日)三度發稿,最終跟隨中聯辦聲明,稱中聯辦並非22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昨晚再度出稿,再說中聯辦有權 「行使監督權」,又稱「不存在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見另稿)。
稱違基本法11、12、22條
大律師公會昨發聲明,稱中央人民政府本身受基本法條例約束,其中包括第22條第1款的規定,並說兩辦理應受該條約束,不應干涉特區自行管理事務,表示中聯辦有關言論「令公眾深感不安」。
公會強調,基本法無任何條文賦予兩辦對香港自行管理事務「行使監督權」,稱若監督權是指兩辦有權干預香港自行管理事務,而非僅限於觀察及向中央政府匯報,角色將有違基本法第11、12及22條規定,有關條文涉及高度自治權。公會又稱,「不確定的現况將削弱公眾對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政府有關基本法所保證一國兩制原則的承諾和信心」。
律師會會長彭韻僖昨表示,基本法22條所涵蓋的範圍「是一個很重要和複雜的議題」,她稱律師會憲制事務及人權委員會將研究,認為政府應盡快澄清立場,對其立場的反覆之處充分解釋,以釋市民之慮。
梁振英:12條指港直轄中央
須有部門行使管轄權責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投稿本報(刊B7觀點版),反駁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昨於本報刊出的文章。梁稱看了陳文敏的文章及報道,「我就不得不懷疑陳教授的政治動機了」。梁又稱,基本法第12條提及香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必須有部門行使管轄香港的權責,「在北京的部門是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在香港的部門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
湯家驊:中聯辦「自願」受22條管 政治形勢迫使制度微調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中聯辦是「自願」受22條監管,但中聯辦主任現同為港澳辦副主任,意味中聯辦角色增加,除了聯絡工作,「有需要時可代表中央發言,官式場合最明顯,並非干預,而是政治形勢迫使制度上有微調」。
陳淑莊:政府「跪低」 遲早干預司法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陳淑莊形容,政府和建制派因為迎合兩辦聲明而「跪低」,以「釋法」形式扭曲基本法,憂慮中聯辦什麼都可以關注、插手,遲早干預司法制度。公民黨楊岳橋引述國務院在2000年就「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為「中聯辦」發出的公告,強調中聯辦職責並不包括監督香港政府,形容監督權是「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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