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業主短租屋藏微型鏡頭 官判侵私隱警無權搜查沒收
【明報專訊】多倫多一名華裔業主在自己位於市中心的出租柏文中暗藏微型攝錄裝置﹐再透過網上民宿短租平台Airbnb出租單位。不過﹐一名租客卻無意中發現該部攝錄裝置﹐於是報警。案件昨在安省法院審理﹐法官卻裁定警方無權搜查和沒收暗藏在出租屋內的微型攝像裝置。
案發於2018年9月﹐租客沃倫伯格(Robert Wallenberg)租住了姓周(Michael Chow)的華人業主位於多市中心的一個柏文單位。一次偶然機會﹐沃倫伯格發現在臥室牀邊的時鐘內隱藏攝像裝置﹐於是報告給Airbnb﹐後者建議他報警。
法庭文件顯示﹐接到報警到場調查的警員李維斯(Lewis)在徵得沃倫伯格允許後進入房間﹐並在諮詢一名同僚後﹐將隱藏攝像裝置的時鐘帶回警局。
另一名警員在獲得搜查令後對時鐘進行檢查。在對攝錄裝置檢查時﹐更發現大量視頻﹐都是非法拍攝了租客的牀上行為,警方其後對周姓業主提出檢控。
在庭審中﹐業主周先生指警察的錄像證據是在沒有取得搜查令前提下取得的﹐侵犯了他的隱私權。
警員李維斯則承認在進入單位前沒有聯繫業主周先生,因為他相信租戶沃倫伯格擁有單位的「關鍵且臨時性的業主權利」。
法官博瓦德(Joseph Bovard)在聽取了控辯雙方陳述後﹐認為警方是否侵犯被告隱私﹐取決於對業主是否「有合理的隱私預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即業主的私人物業財產受到保護及不被侵犯。
博瓦德說:「在這點上﹐業主周先生對單位及其裏面的設施物品﹐擁有完全所有權﹐他可以任意使用處置。而租戶沃倫伯格不擁有這一單位的任何權利﹐前提是不能放棄被告的隱私權。」
博瓦德最後得出結論說,「警方懷疑有犯罪活動﹐亦不能作為其進入被告出租單位的依據﹐以及在沒有搜查令情況下沒收被告時鐘的理由﹐故很遺憾﹐錄像證據被排除本案﹐我必須維護人權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