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警駕車撞傷行人 魯莽駕駛罪成禁駕1年
[2019.12.05] 發表
【明報專訊】溫哥華市警員彼得斯(Andrew Peters)2018年1月駕車撞傷一名行人,本周二(2日)被判定有罪,遭處1,500元罰金,並在12個月內禁止駕駛。
根據獨立調查辦公室(IIO)發布的調查報告,案件發生在去年1月6日。Peters當時駕駛警用無標記汽車,在溫市乃街(Knight St.)夾20 街(20th Ave.)交匯處向南行駛時,撞倒了一名行人。
被撞行人經送醫搶救,雖然傷勢嚴重,但所幸沒有生命危險。
Peters被控魯莽駕駛罪名成立,除被處以上述罰金和禁駕令之外,還要支付225元受害人附加費(victim sur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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