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中國製品來台洗產地可重罰300萬
【明報專訊】因應美中貿易戰下,中國產品藉由轉運來台灣「洗產地」,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不肖廠商標示不實產地,罰鍰上限由新台幣30萬元大幅提高到300萬元。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經濟部長沈榮津列席。沈榮津在口頭報告時表示,近來查獲廠商違規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供中國大陸產品使用,規避外國對中國大陸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等行為,導致歐盟對台灣廠商的太陽能產品、螺絲、鋁製輪胎圈、自行車等展開調查。
沈榮津說,美國也依其301條款對中國大陸產品課徵額外關稅,不肖業者將中國大陸產品運至台灣,並以「台灣製造」之名再輸往美國,規避美對中課徵的額外關稅,影響貿易秩序及台灣產品在國外的商譽,因此提出貿易法修正草案。
現行條文中,原規範文字只提到進出口人不得「使用」不實的貿易許可及證明文件,導致有不肖業者提出若只「申請」而「未使用」應不罰;初審通過條文明確修正,將以虛偽不實方式「申請」貿易許可、貿易文件也納入處罰。
為有效遏止「洗產地」行為,初審通過條文中,大幅調高罰鍰,若廠商對產地標示不實(洗產地)、使用不實貿易證明文件、違法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非管制地區,或簽發單位未依規定程序簽發產證等違法行為,罰鍰由原本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大幅調高為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另外,為鼓勵人民協助政府檢舉違法,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吹哨條款」,增列民眾檢舉產地不實的獎勵規定,盼藉由重罰嚇阻及民眾參與,加強遏止廠商不法行為。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會後受訪時表示,法案三讀通過會立即生效,假設明年有處分的案子應能適用新法;現在規定罰鍰最高僅30萬元,修法將罰鍰提高到300萬元後,經濟部會看案情,「不一定是要抓他,是要告訴他違反這規定,是非常重的處罰」;且修法涉及台灣重要對外貿易,也沒有爭議,很容易可以得到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