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控罪元素敗訴 DR醫生誤殺罪排期重審
【明報專訊】DR美容誤殺案前年審結,被控誤殺罪的女醫生麥允齡(圖)因陪審團未達成裁決需發還重審。麥允齡就控罪元素上訴至終審法院,強調控方必須證明她「主觀地」意識到死亡風險才算入罪。終院昨頒下判辭,指控方只需證明被告違反了謹慎責任導致死者死亡,而被告行為屬「嚴重疏忽」,便應以誤殺罪嚴懲,故一致駁回上訴,麥允齡案將排期重審。
上訴人麥允齡被控一項誤殺罪,控方指源於她為病人施用血液製品療程失當,違反作為註冊醫生的專業責任,失職行為屬「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
案件審訊時,高院法官張慧玲曾表示,考慮被告是否「嚴重疏忽」時,除評估客觀標準,控方亦必須證明被告犯案時有「主觀意識」。就該法律觀點爭拗,麥允齡一方提出上訴,案件交由終審法院審理,主要爭議控方需否證明被告必須主觀地犯案,才構成誤殺罪中「嚴重疏忽」。
終院:主觀意識非誤殺必要元素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辭引用英國Adomako案例,指出因嚴重疏忽導致誤殺罪有既定的客觀定罪條件,包括: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對死者負有謹慎責任、被告違反該謹慎責任而導致死者死亡,以及被告行為遠低合理標準以致「嚴重疏忽」。
判辭又舉例,在一宗引致誤殺的交通意外中,控方應聚焦被告疏忽程度,例如該疏忽的嚴重程度是「危險駕駛罪」不能反映。故陪審團裁定被告是否干犯誤殺時,應針對被告行為作事實裁斷,並根據社會一般標準,評估其行為偏離上述客觀標準的程度。被告只要被裁定對死者負有謹慎責任,並違反該謹慎責任導致死者死亡,便構成「嚴重疏忽」,便應以誤殺罪嚴懲。而控方毋須確立被告主觀意識,強調主觀意識只與法律責任有關,不構成誤殺罪必要元素。
另外,2015年慈雲山環鳳街車房爆炸事件,涉案車房技工黎駿豪被控3項誤殺,但律政司同樣因本案法律爭議押後審訊,預料案件隨茞蚾|頒下判辭將排期開審。
【案件編號:FACC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