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緊急法違憲 24泛民議員申禁令
【明報專訊】政府引用自「六七暴動」後未用過的《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昨日起生效。繼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申請臨時禁制令被拒後,24名民主派議員昨宣布決定入稟高院,再要求就禁蒙面法頒布臨時禁制令,並提出司法覆核,稱行會只能在宣布緊急狀態下才得以援引緊急法,質疑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違法違憲。高等法院今早將處理相關申請。
稱只有緊急狀態可引緊急法
申請人為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代表。答辯人依次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稱,是次入稟較岑敖暉的申請範圍闊,又稱議員有憲制責任阻止特首繞過立法會立法。
質疑牴觸人權法須廢止
申請文件指出,《人權法》第5條訂明,除非當局正式宣布緊急狀態,而該狀態危及國本,才可採取減免履行人權法的措施,惟緊急法第2(1)條在不設任何限制及對「危害公安」採取空泛和不明確概念下,容許行會以「危害公安」之名,立法減損公眾的基本權利,故法庭須考慮1922年頒布的緊急法,在1997年6月30日後是否已牴觸人權法而須廢止。
文件又指出,即使法庭認為緊急法沒完全牴觸人權法,行會只能在宣布緊急狀態下才得以援引緊急法,惟特首已明確表明香港沒進入緊急狀態,故目前根本不容許行會視之為「危害公安」而援引該法,令行政權力不受立法機關控制。
稱蒙面與暴力無邏輯關係
文件指出,立法會的職權受《基本法》確立,認為在沒證據顯示行會沒可能說服立法會,或本港已緊急至無法等候立法會10天後復會的情G下,繞過立法會引用緊急法的做法屬違憲,又形容目前狀G頂多屬公共秩序受擾亂,《公安條例》足以處理。
至於禁蒙面法,申請人認為法例不相稱地侵犯市民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權利,戴面罩亦與暴力行為沒邏輯或理性關係,實際上亦有大批戴面罩的示威者沒參與暴力對峙,而假如警方能在現場拘捕暴力示威者,便能知悉其身分,沒必要再控以額外罪名;相反地,如暴力示威者沒當場被捕,其身分亦因蒙面而無法知悉,質疑禁蒙面法無助阻止犯罪行為,反而激發更多憤怒和暴力示威,要求法庭宣布行會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的決定,以及禁蒙面法本身違法和違憲。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