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違公務員兼職規定遭處分
【明報專訊】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遭控違法兼職案,台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日宣判,認定管中閔違反公務員懲戒法,判決申誡處分確定。管中閔律師對此表示遺憾,稱對於判決結果沒有辦法接受。
匿名為《壹週刊》撰寫社論
綜合台媒報道,管中閔今年1月8日就任台灣大學校長,但7日後即遭台灣監察院指控違法兼職而彈劾,交由公懲會審理。理由是管在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任職政務官期間,以匿名方式常態地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約2.7萬加元)兼職報酬,違反公務員禁止兼職規定。
公懲會公開審理此案,全案8月19日辯論終結。管中閔在庭上否認違法兼職,並強調自己不是週刊編制內的人員,既然沒有職位,何來兼職。他是受邀撰稿,沒簽契約,沒有投稿義務,週刊也沒義務一定要登他的文章。
管還說,監察院故意隱匿對他有利的證辭來入罪,更調查他20年來的個人所得資料,還泄露給媒體,這種行為就是政治逼害,希望司法還他清白。
稱受邀撰稿 「沒職位何來兼職」
公懲會昨對管案宣判後,管中閔委任律師表示,很遺憾公懲會作出這樣的判決,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是不周到的,對於判決結果沒有辦法接受,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作決定。管中閔則在臉書發文,並引用唐代詩人陳子昂《宴胡楚真禁所》詩「人生固有命,天道信無言,青蠅一相點,白璧遂成冤」抒發心情。
根據台灣公務員懲戒法,處分分為撤職、休職、降職或減俸、記過、申誡6種,但因管中閔為政務人員,僅有撤職及申誡兩種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