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機會解釋立場 周庭選舉呈請勝訴 選舉主任再獲確立「DQ權」 周:慘勝
【明報專訊】香港眾志周庭去年報名參加立法會港島區補選,被選舉主任以眾志提倡「民主自決」等理由,裁定提名無效,周庭後來提出選舉呈請。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辭,再次確立選舉主任有權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但因周庭未獲合理機會解釋立場,令是次補選出現「重大不當」,裁定程序出錯,判周庭勝訴,而該次補選勝出的現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非妥為當選 (not duly elected,見另稿)。周庭形容今次屬「慘勝」,將來仍有可能遭DQ。
申請人為周庭,答辯人為時任選舉主任鄧如欣和當選議員區諾軒。獲勝的周庭庭外回應稱,法庭只因裁定選舉主任違反程序公義而判自己勝訴,形容今次屬「慘勝」,選舉主任仍有權就參選人政治立場取消參選資格,故若將來再參選,仍可遭選舉主任DQ,將來提出獨立或自決的人亦同樣難以參選。她重申,自決屬港人基本權利,自己至今仍主張自決,港人亦有權決定自己未來。
官指違公平原則 「重大不當」
高院法官周家明昨頒下書面判辭指出,表達意見的權利屬重要的程序保障,市民的參選權亦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故即使選舉主任認為有切實、清晰及強而有力(cogent, clear and compelling)的證據,顯示周庭在客觀及表面上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周庭仍應獲合理機會解釋立場及說服選舉主任改變結論,故裁定選舉主任鄧如欣是次做法有違自然公義或程序公平的原則,致令是次補選出現重大不當(material irregularity)。
續納陳浩天案原則 聲明非只形式
周庭一方曾在聆訊期間爭議,《基本法》第104條沒觸及「候選人資格」範疇,又質疑立法會參選人簽署法定聲明,表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只屬「形式上」的要求。惟周官表明人大釋法對本港法庭有約束力,參選或出任指定公職的法例規定和先決條件,均受該條文規管。而且法官同時表明繼續採納「陳浩天案」的原則,即相關聲明並非單憑參選人的簽署便具效力,選舉主任當中有權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並有權參考其他資料作相關評估。
重申港獨自決非真誠擁護基本法
法官判辭重申,根據《基本法》列明「香港屬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基本原則,任何人欲成為立法會議員均須接受,故任何主張港獨或自決者,均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
周官引述周庭向法庭呈交誓章表示,雖然她只支持「稀釋版」自決,即透過沒約束力的公投凝聚民意,繼而向特區及中央政府施壓,以爭取香港更大自治權,形容選舉主任或仍視之為違反一國兩制,但選舉主任至今未就周庭的誓章表明立場,法庭亦不應代選舉主任作出提名無效的裁決,且有關誓章亦無追溯力,故裁定周庭勝訴。
【案件編號:HCAL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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