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蓋其他僱傭關係與否 視乎工作性質
今次判決在澳洲引起不少爭議,公務員是否無權在私下發表意見?其他僱主又可否限制僱員的言論自由?澳洲不少評論將公務員巴納吉的案件與當地著名欖球員福勞(Israel Folau)比較,後者在社交媒體引述《聖經》發表恐同言論,今年4月遭澳洲欖球聯盟(RA)解約,他發起眾籌控告RA,案件將於下周二(13日)提堂。
欖球員恐同言論被炒 眾籌告RA
RA稱福勞身為RA僱員「不應該在社交媒體上分享批評、誹謗或歧視他人性向的內容」,但福勞的支持者反駁「貼文應該只被視為以公民身分發布,而非RA僱員」。跟福勞不同,巴納吉是以假帳戶在社交媒體發表意見,惟法院指匿名評論亦有可能被揭露身分,損害公共服務的廉正和聲譽。墨爾本皇家理工大學(RMIT)的職場法律教授福賽思(Anthony Forsyth)認為,今次裁決側重於公司的行為守則,表明「高等法院強烈傾向僱主控制員工言論的權利」,估計法院會對福勞案採取類似觀點。
澳洲保守派智庫公共事務研究所(Institute of Public Affairs)研究員布什內爾(Andrew Bushnell)則表示,福勞的言論與他本身的工作沒關係,相反巴納吉身為移民及邊境保護局僱員,需要落實政府的移民政策,惟她卻對這方面的政策作出批評,有理由質疑她能否繼續正常履行職責。他認為今次案例可解讀為「公務員應避免就與本身工作直接相關的政策作出評論」,但並不代表全體約200萬名澳洲公務員必須完全避免表達政治意見。(The Conversation/Spect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