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壟斷 監管陷兩難
科技巨擘有否違反競爭法向來備受爭議,雖然Google、facebook、亞馬遜及蘋果各自主導不同市場,令新競爭者難以挑戰其地位,惟其營商模式有別於傳統壟斷,並非靠獨家提供服務而抬高價格,減少消費者的選擇;反而是免費或以低價提供服務,並加強了消費者搜尋、比較及購買不同產品的能力,導致針對有關企業的監管陷入兩難。
保護弱勢競爭者被指損效率
美國已故保守派法官博克(Robert Bork)曾提出,政府保護弱勢的競爭者或損害業界效率,反而導致價格提升。他認為競爭法的價值在於擴大消費者福祉,而非單純維持競爭,有關說法曾獲聯邦最高法院採用。
惟目前消費者福祉的定義往往停留在價格層面,而Google及facebook等公司均沒直接向用戶收取費用,亞馬遜則標榜收費低,因此難以指摘這些企業在價格上剝削消費者。
不過有經濟學家指出,消費者雖免費享受有關企業提供的服務,如搜尋資訊、使用地圖及導航等,但事實上消費者正以個人資料、消費及搜索習慣等非金錢的代價「支付」有關服務,讓企業轉售資訊到廣告商賺取暴利。
學者:「零收費」定價亦過高
美國前總統奧巴馬的首席經濟顧問弗曼(Jason Furman)在3月發表由英國政府委託的報告,指「零收費」這個定價實際上亦可能過高,因為消費者或能以自己的數據換取比服務更高價值的回報,商家其實已賺了便宜。而且Google及facebook掌控數碼營銷市場的極大佔有率,意味它們可向投放廣告者收取更高費用,最後或會轉嫁消費者。他認為提高市場競爭有助解決數據私隱的憂慮,因為公司之間或會採取更嚴厲的私隱保護措施吸引消費者。(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