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性侵智障少女拍淫片 重判8年半
【明報專訊】何姓男子透過臉書結識1名少女,得知少女的15歲、13歲妹妹都是智障,竟以提供玩樂、餐食邀約2名小姊妹後,分別帶往摩鐵性侵4次、1次,其中15歲的妹妹還被何男強逼拍攝猥褻影片,案發後警方搜索查扣何男電腦時,何竟趁隙破壞電腦滅證。台北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何男徒刑8年6月。
判決指出,何男2013年間透過臉書,結識17歲少女,得知少女住處及家庭狀況,何男2016年3月前往少女家中欲找少女時,遇見她患有輕度智障的15歲妹妹,何男藉故以提供玩樂、餐食邀約妹妹外出,同年4月至6月、2017年8月帶往摩鐵開房間性侵4次,其中2次還拿手機拍攝性愛畫面。
過程中,妹妹不願讓何男拍攝,一直用手撥開何的手,或緊拉衣物遮掩下體等方式抗拒,但何男仍強行拉開妹妹的手,並掀開衣物,用手機拍攝妹妹下體以及他用手撫摸妹妹外陰部的猥褻影片,再將影片檔案轉存於自己的平板電腦內。
2017年7月,何男因食髓知味,再到少女住處欲找少女妹妹泄慾時,碰見13歲的小妹妹,得知她為中度智障,以相同手法,於同年7、8月間藉故邀約她外出遊玩及提供餐食,將她帶往摩鐵性侵1次。
案發後,2名被害少女由新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安置,警方去年1月搜索何男住處,查扣其電腦主機,何竟趁員警拆卸連接線與電源線之際,將記憶體2片拔除對折後藏放在褲袋內,讓電腦無法正常開機。
法院審理時,何男坦承部分犯行,稱願與被害人和解,並以他也是輕度智障為由抗辯,但法官認定何男犯行戕害2名少女身心發展甚鉅,且無視搜索票之效力,故意毀損扣押物,顯示他蔑視法紀與公權力。
此外,安置2女的新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拒絕與何男和解,法官依3個與少年乘機性交罪、2個強暴拍攝未成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處何男應執行8年6月徒刑,另何男破壞警方查扣電腦主機,涉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