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減開會法定人數覆核 辯方:主席有權改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年通過由建制派提出的《議事規則》修訂,其中一項修訂把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由35減至20。「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指出有關修訂違反《基本法》第75條。案件昨日於高等法院開審。梁國雄一方指出,立法會大會與委員會處理同樣的議程,第75條起草時考慮到兩者應有相同的法定人數,故有關修訂屬於違憲。
黃仁龍代表律政司長
答辯方依次為立法會主席及39名立法會建制派議員、律政司長,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前律政司長、資深大律師黃仁龍代表。
梁國雄:委會規定應同大會
梁國雄由大律師潘熙代表,並先陳辭指出,根據立法會的機制,若法案獲二讀通過,立法會大會(簡稱大會)轄下的全體委員會(簡稱委員會),將由立法會議員組成,並仔細研究條文及作修訂。與大會唯一不同的是,議員可在委員會內發言多於一次,除此以外,大會和委員會均在同一個地點開會,以及就同一項議程處理事務。潘熙續說,《基本法》第75條要求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立法會議員同時擁有參與委員會和大會資格,委員會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部分,大會與委員會對最少法定人數的規定應相同,這規定可追溯至1997年前的立法機構。
但余若海反駁稱,委員會只屬於大會的臨時安排,立法會主席有權改變《議事規則》,而經委員會討論的結果,最終會交回大會三讀,最終決定權仍屬大會。聆訊今天繼續。
【案件編號:HCAL1094、1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