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放蛇捉30 Uber司機 1人認罪
【明報專訊】再有30名Uber司機被指充當「白牌車」載客取酬,遭巿民舉報,被控「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名,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其中1人認罪,押後本月20日判刑,以取閱其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形容事件由「龐大集團」背後操縱,提出判監的可能,惟辯方表示事件有「灰色地帶」,高院仍在處理同類案件的上訴,希望法庭理解。
官指龐大集團操縱或判監
30名被告昨由一名辯方律師代表。據悉,案件中警方沒主動放蛇,反而有「同一班人(市民)」放蛇及報警。認罪的被告李兆華(33歲)在庭外表示Uber一方有提供法律支援,因希望盡快解決事件,所以選擇認罪。
根據案情,市民杜受德(71歲)於去年9月12日利用Uber軟件叫車,並在西灣河嘉亨灣登上被告李兆華駕駛的Tesla私家車,前往小西灣藍灣半島,並利用信用卡付款車資77.84元。杜下車後,報警揭發案件。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事件由「龐大集團」背後安排及操縱,因此詢問辯方,法庭應否不論被告背景,均判予監禁。
辯方回應,案件在本港存在「灰色地帶」,非盜竊等罪行「一做就知犯法」,加上高院仍在審理同類上訴案件,未有判決,希望法庭理解。羅官決定押後被告李兆華的判刑至本月20日。另外29人答辯則押後7月29日再訊,待高院頒布同類案件的上訴裁決。
辯方:同類上訴高院未判
翻查資料,去年7月有29名Uber司機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判罰款3800至4500元,其中24人不服定罪,現向高院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ESCC584 - 607 &1022 - 10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