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4.24
    星期三

因漏問一個問題 買方或失30萬訂金
上訴庭指豪宅賣家無義務披露曾發生兇案

[2019.04.24] 發表
發生買賣官司的桑拿斯住宅。(檔案圖片)
男戶主伏屍住宅門外。(檔案圖片)

【明報專訊】溫哥華桑拿斯區(Shaughnessy)一名華裔女子,11年前丈夫在家門外被人開槍擊斃後與女兒搬到西溫居住,兩年後以特惠價錢放售桑拿斯區大屋,並得到另一名華裔女子買家表示接手,然而買家在正式成交前不久得悉即將買入的住宅門外原來曾經發生兇案,於是取消合同並入稟法院,以賣家虛假陳述為由,獲判有權取回訂金。不過賣家上訴,成功逆轉,上訴院以賣家沒有義務披露買家沒有詢問的資料為由,昨日駁回一審判決。

案中賣家汪氏(Wang,譯音)指出,在2007年11月初時,其黃姓女婿(Huang,譯音)疑捲入幫派爭執,在桑拿斯住宅對出行人路被人開槍擊斃。當時汪氏的外孫女所入讀的私立學校得悉黃氏被殺一事後,基於校內學生安全理由而要求她退學。不諳英語的汪氏女兒袁氏(Yuan,譯音)後來安排孩子入讀西溫一間華裔學生較少的學校,認為這樣有助孩子學好英語,於是決定在2008年5至6月期間搬往西溫居住。

汪氏在庭上表示,由於桑拿斯的住宅已經無人居住,於是打算賣樓;雖然她否認此決定與女婿在物業附近被殺有關,但在交叉詢問下曾經承認擔心女兒和外孫女的人身安全。

買家邵姓女子(Shao,譯音)是加拿大公民,與丈夫和三名女兒住在溫哥華。她在2009年8月看到在同年6月才放售的汪氏桑拿斯物業,最初開價768萬元,在8月時降至698萬元。邵氏於是向負責代理該幢物業的余姓(Yee,譯音)經紀查詢。

經紀﹕準買家不問起 賣方不必透露

法庭文件指出,袁氏曾經告訴余氏經紀的同事劉氏(Lau,譯音)有關丈夫曾在物業門外被殺一事,並問劉氏是否需要向準買家披露有關事實。當時余氏就有關問題向主管查詢,此後劉氏與余氏均表示,由於黃氏被殺並不構成該幢物業的「潛在瑕疵」(latent defect),因此除非準買家問起,否則沒有義務向準買家透露有關事實。當邵氏詢問袁氏搬離桑拿斯物業的原因時,余氏回答袁氏女兒改往西溫一間學校就讀以學好英語。

邵氏最後在同年9月3日同意簽署買賣合約,決定在同年11月17日以613.8萬元的價錢成交。不過,邵氏在庭上表示,在9月30日從好友口中和透過在網上搜尋得知即將成交的物業門外曾經發生兇案,按此在11月2日以汪氏在買賣合同中作出虛假陳述而取消合同。後來該幢物業在同年12月以550萬元由另一名買家接手。

法庭文件指出,汪氏在2010年2月中旬入稟卑詩最高法院提呈民事申索,要求保留邵氏繳納的30萬訂金,然而邵氏在2011年4月聯同劉氏和余氏兩名經紀對汪氏進行反申索,邵氏指稱賣家就物業之前曾經發生的事件進行虛假失實陳述,按此要求取回訂金。當時一審法官裁定汪氏在陳述有關物業狀況時不完全並且「隱藏」事實,因此邵氏有權取回訂金。

汪氏隨後不服一審判決,在去年3月入稟卑詩上訴法院。汪氏的代表律師指出,她在進行交易時根本不知道買家介意物業外曾經發生兇案的事實,因此不存在欺騙隱瞞的意圖。代表律師續指,買家如想知道物業是否曾經涉及兇案,就應該直接了當查詢。

上訴庭法官最後裁定,一審法官在失實陳述上的理解有錯誤,因此駁回一審判決,至於申索金額則交由最高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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