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防賄例管 不損特首憲制地位」 戴啟思:《基本法》沒條文指可豁免
【明報專訊】特首利益申報問題近年備受社會關注,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日前接受本報專訪時,對政府遲遲未落實修訂《防止賄賂條例》規管特首利益申報,表示失望。他以特首作出某些決定前也須徵得行政會議同意為例,指特首權力現時已受到一定制衡(checks),故設立獨立委員會處理特首利益申報或會影響中央權力和特首憲制地位之說,並不成立,強調修例規管特首,無損特首的憲制地位,不應因一個人公職而令其免受法律規管。
明報記者 梁智康
前特首曾蔭權被指接受款待風波後,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委員會,7年前建議政府修例,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第8條規管對象納入特首,其一建議是設立處理特首利益申報的獨立委員會。
政府一直未有行動,稱特首已是香港特區和政府的首長,另設獨立委員會審批特首利益或不符特首憲制地位。特首林鄭月娥的現屆政府,由前年表示表明會「及早啟動立法程序」,到上月改稱會「審慎研究」事件,沒有了修例的承諾。
上月連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戴啟思反駁稱,一個人因其公職可免受法律規管的說法,令人驚奇(extraordinary)。他承認有外國元首在任時獲刑事豁免權,但慣常做法是在憲法上清楚列明,但《基本法》沒有條文指特首可獲豁免,故將防賄條例延伸至特首並無違憲。
政務司長張建宗上月在立法會上表示,成立專責獨立委員會,就特首索取或接受利益給予一般許可或特別許可,「這可能與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不相琣X」。
駁建制派 稱律政司長下放檢控權無違憲
因應前特首梁振英UGL案,大律師公會近期再建議律政司長將刑事案件檢控決定權,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以釋除公眾疑慮。戴啟思反駁有建制派指,下放檢控權或違反基本法第63條,即「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強調條文所指的並非司長,而是律政司這個部門,司長下放檢控權,不等於放棄權力(delegation is not divesting),並無違憲。
戴啟思續稱,律政司內不乏檢控人員,司長本身也或非擅長刑法,加上律政司長身兼政府內閣、即行政會議成員,與外國有別,故除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際關係的案件外,司長應下放檢控權,他強調此舉有助建立公眾信心,無任何壞處。
國歌法檢控期兩年 「會引寒蟬效應」
政府早前公布醞釀多時的《國歌條例草案》,列明故意公開侮辱國歌者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並將檢控期限由一般的事發後半年,延長至兩年。戴啟思形容,將檢控期延至兩年並不尋常,批評此舉客觀上會引起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
戴啟思解釋,傳統而言,由法官而非陪審團裁判的較輕微罪行,偶有延長檢控期限至一年,但兩年並不尋常,政府以警方需時蒐證作解釋,但他看不到半年時間不足蒐證的合理理由,因若警方已將違法行為攝下,理應能在半年內找出涉事者。
「立法強迫培養愛國情緒 不會成功」
國歌法禁止市民以貶損(disrespectful)方式奏唱國歌,戴啟思以美國有運動員在播放國歌時單膝下跪、抗議種族不公為例,形容此舉蘊含對國歌的尊重,但也同時表達對政府的不滿,他關注貶損一字在本地國歌法下會如何被解讀,預料國歌法會較國旗法出現更多執法難題。戴啟思強調,政府在憲制上可立法保護國歌,但若立法目的是強迫人們培養愛國情緒,則不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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