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做價」誤導顧客 美甲師判社服令
【明報專訊】屯門一間美甲店以218元「試做價」吸引顧客,店員再藉詞向顧客額外收費,事主最終共付518元。店員被控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昨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店員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向事主賠償300元。
被告周韻詩(23歲)為涉案美甲師,早前否認一項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罪。控罪指稱她於前年5月17日在屯門萬寶商場1樓「富甲一坊」犯案。
暫委裁判官馬漢璋表示被告直接與客人接觸,在案中角色有「相當分量」,又稱她應清楚解釋收費細則,讓客人作出合理和公正選擇。馬官續稱,法庭要告訴公眾這些營商手法不能繼續,判被告80小時社服務令,賠償事主300元。
另一被告周綺珊(37歲)為美甲店負責人,因未能證明她知悉單張內容誤導,而她亦不是商業登記持有人,故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駁甲期間稱另外收費
事主早前供稱,該店宣傳單張列出「試做價218元」的美甲服務,遂進店問此價是否包括單張列出的5個項目,即延長(駁甲)、畫花、閃粉等,被告回應稱「包括」。被告為事主指甲做「延長」期間,向事主說「忘了跟你說,延長要收100元」,稍後再稱「畫花」另加200元,事主最後付518元。
【案件編號:TMCC13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