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聘當地律師解釋合約
【明報專訊】逾20名市民經本港物業代理「美亞置業」購入美國休斯頓的物業時疑被誤導。有買家透露,簽署買賣合約時,美亞並無解釋合約內容,也從未曾委託第三方檢查物業。香港中文大學劉佐德全球經濟及金融研究所常務所長莊太量提醒買家,最好由美國註冊的律師解釋合約條款,並在簽署買賣合約後,取得由當地政府部門發出的物業註冊紀錄,確保擁有業權。
取物業註冊紀錄保業權
買家與美國賣家簽訂的買賣合約中,有條款列明「買家向賣家保證有關物業情G並非由任何人士口頭或書寫說明」、「買家向賣家保證已獨立驗收及檢查,接受物業現G」,更有條款指買家已放棄《得州反欺詐貿易行為法》下的一切權利。不過,有買家透露簽署合約時,美亞並無解釋內容,亦沒有律師在場,也從未曾委託獨立第三方檢查物業。
莊太量認為,投資海外物業時,買家先要在當地政府部門取得物業資料,核實物業真實存在。即使買賣美國物業一般毋須採用律師,但應獨立委託美國註冊律師解釋合約中的條款。他又提醒,買賣合約並不足以證明買家為物業擁有人,為免「一樓幾賣」,簽署買賣合約後,買家應取得由當地政府部門發出的物業註冊紀錄,確保業權歸於買家。
立法會議員譚文豪則表示,由於美國物業可以低至1萬多美元買入,購買美國物業的整個過程更可於網上進行,而前往美國的成本相對高,令部分買家不欲實地考察;另外,目前在港銷售海外物業毋須申領任何牌照,令市場上出現銷售手法不當的中介公司,他建議應向該些公司發牌,以現行條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