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Van車禍無貨物 司機涉違例載客取酬
【明報專訊】龍翔道前晚發生GoGoVan客貨車意外,女乘客拋出車外死亡,初步調查發現,32歲謝姓女乘客在九龍灣南豐商業中心一間光學儀器公司任文職,前晚下班後召GoGoVan返回馬鞍山的寓所。據了解,初步調查現場只檢獲死者手袋,不見貨物,案中司機或涉違例作「白牌車」載客取酬。本報昨就此向GoGoVan查詢,截稿前未有回覆。
記者「放蛇」被促背囊當貨
本報記者昨以顧客身分「放蛇」乘GoGoVan,客貨車司機不斷問乘客有否貨物,終叫無貨同行的記者將背囊放車尾箱,並提供接送服務。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除非獲發有關牌照,否則不得駕駛或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任何人若沒有為汽車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1年,吊銷駕駛執照1年至3年不等。
據初步調查發現,死者家人稱謝女平日若較晚下班會電召車回家,案發時她坐在客貨車的中排,未知有否戴安全帶。據運輸署佩戴安全帶的法例,貨車前中座乘客位置如已裝有安全帶,必須佩戴。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稱,如車主為GoGoVan車輛購買第三者保險時,聲稱該車只作載貨,一旦違例載客致傷亡,車主可被視為作失實聲明,保險公司會先賠償,其後有權追究車主。立法會議員陸頌雄稱GoGoVan現有運作針對執法漏洞,曾有司機在車內預先擺貨,以圖接白牌車生意時避責,認為需加強教育市民。
尹兆堅促釐清貨物定義
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認為當務之急是訂定「貨物」定義,現時定義模糊,釐清定義能保障司機、乘客及保險公司。
警方2015年派員「放蛇」打擊白牌車,透過GoGoVan電召輕型貨車,在沒有載貨下到達目的地,兩司機罪成罰款及停牌1年,其中一名司機被判入獄兩周、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