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名男子日前駕車進入城區時,因車輪沾了泥,被指「嚴重污染路面」,遭罰款3000元(人民幣,下同)。事件經傳媒報道,引起網民熱烈討論後,政府宣布已責成城管部門審查案件,改為罰款600元。 事發於雲南省文山市。事主趙先生表示,他10月24日駕車到該市城郊辦事,車輪沾上泥土。辦完事後他沒有在意泥土,即駕車返回城區,不料剛進城便被城管截停,當場罰款3000元。罰款收據上列明,趙因「車輪帶泥上路,嚴重影響市容市貌」,違反《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34條及第59條,除罰款3000元外,亦需「當場整改」。 該條例第34條規定,「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的車輛應當嚴密封閉,防止運輸物品沿途拋撒,並按城建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文山楊柏王律師事務所律師何雨龍表示,城管處罰趙先生時犯了兩個錯誤,首先城管使用簡易程序對趙當場罰款3000元,但根據《行政處罰法》,當局只能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當場罰款;另外,趙的車輪沾了泥,只屬「攜帶」而非「運載」泥土,故趙不應是《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34條的處罰對象。 事件傳開後,文山市委宣傳部稱,市政府責成文山市城管局等單位全面審查。當局指趙先生在事發現場承認將車泊在路邊綠化用地,「損壞綠化設施」,並令車輪沾到泥,污染城市道路。 城管局再次審查後,認為辦案時引用的法律條款和執法程序不當,撤銷3000元罰款,改罰600元。趙先生已繳清6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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