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移民K先生在領取失業保險金(EI)期間﹐曾兩度離開加國。加拿大就業保險局認為他這兩段時間內不應領取保險金﹐且對他課以罰款。K向保險局全科處上訴。全科處認定他其中有些時間是合格的﹐並減少了罰款。K不滿﹐要求向保險局上訴處上訴﹐但未獲准許。
保險局認定﹐K有2段時間不能領取保險金。這2段時間分別是﹐2015年的7月14日到8月28日﹔2016年的8月16日到26日。他離開加拿大外出﹐未能顯示他可以接受工作。
保險局還給他開出罰款。
K為此向保險局全科處上訴。全科處經過聽證調查認為﹐K在其中一段時間內應有資格領取保險金。因為離開加拿大外出﹐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仍可領取失業保險金。
全科處認定﹐K提出的證據﹐顯示2015年7月14日到8月3日﹐他是符合其中一個例外情況的﹐因此這段時間內他應有資格領取保險金。但是其他剩餘的時間﹐則仍不應領取。此外﹐全科處為他減少了罰款。
K不滿意﹐申請向保險局的上訴處上訴。但是這個上訴未獲准許。
上訴處指出﹐提出申請是上訴的第一步。在這個階段﹐申請人需要提出證據﹐讓人看出其未來的上訴有一定的成功的機會。這個步驟對於申請人有一定的難度﹐但並不是非常困難。因為雖然申請人需要提出可能成功的詳細理由﹐而並不必對此加以證實。
2018年5月23日﹐上訴部門給K去信﹐告訴他需要提供相關的詳細理由。必須在6月22日之前回音。但是K沒有作出反應。到6月26日﹐上訴部門給他打電話﹐向他解釋信中內容。他答應提供詳細理由。但是到規定的7月26日﹐他仍沒有提供資料。
不過﹐K要求上訴有一些簡單的理由。包括﹕雖然他受過高等教育﹐他對於法律仍不夠了解﹔他的財務狀況不穩﹔他是一個移民﹐雖然到埠已經10年仍在融入社會的過程中。
全科處在和他本人交談之後﹐認為他在2段時間內﹐即2015年的8月4日到28日﹐和2016年從8月16日到26日﹐不夠領取保險金資格。
此外﹐全科處認為他沒有揭示上述期間他離開加拿大在外工作或旅遊﹐那構成了有意提供虛假信息。因為他知道如果他在相關問題上掛鉤﹐他就會領不到保險金了。
上訴處稱﹐上訴並非重新審理。作為申請人﹐K雖然陳述了一詬些理由﹐但未能就原來的決定中涉及到法律、事實或者管轄範圍等提出議題﹐因此﹐上訴處只能認為﹐他的上訴沒有成功機會﹐從而拒絕他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