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及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快必),2015年在灣仔伊館一場校際辯論比賽中,向時任政務司長林鄭月娥示威,經審訊後被裁定妨礙罪成,各被判囚7天;梁獲准保釋申請上訴,譚則緩刑1年。高院法官昨駁回二人的定罪上訴,但判刑上訴得直,改判各罰款3000元。就上訴方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將於10月9日聆訊。 囚7天改罰款3000 定罪上訴被駁回 法官陳嘉信在判辭中指出,原審裁判官決定判刑時,應考慮當日上訴人梁國雄示威時由始至終只是用揚聲器叫口號,沒有使用武力以至暴力表達訴求,且沒有造成傷害或財物損壞,是以和平方式示威,故裁定兩人判刑上訴得直,改判各罰款3000元。 就定罪上訴,陳官指兩上訴人案發時持續喧鬧及侵擾,即在評審發表評述及頒獎典禮期間約半小時,持續用揚聲器帶領其他示威者叫喊口號,以及影響其他出席者,已不合理地損害場內活動參與者的權利。尤其在本案中,有超過2000名出席及參與辯論比賽的人,正在合法行使他們和平集會的權利,故他們的權利同受憲法保障。 官:原審應考慮示威屬和平方式 陳官認為,即使上訴人認為有必要在有關場地示威,他們仍可採用不構成干犯條例的行為。而上訴人認為在本案的比賽期間進行示威活動,可引起目標觀眾的關注及帶來迴響,並不構成他可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合法理據。 就梁國雄批評原審裁判官杜浩成審理其案件,對他造成不公。陳官稱,主任裁判官錢禮當時稱「案件不會由他審理」,明顯是指因杜官並非駐任東區裁判法院,故不會作此編排,而非應梁的要求裁定案件不會由杜官主審。陳官稱,上訴人無權選擇法官,而杜官亦已詳細考慮案例法律原則,認為一名不存偏見、熟知情?的旁觀者,不會認為由他審理此案有實質可能存在偏頗的理據;陳官認為杜官的分析合理。 【案件編號:HCMA6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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