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開FCC租契 梁振英授權簽訂
【明報專訊】香港外國記者會(FCC)上月邀請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演講,前特首梁振英多次呼籲FCC公開會址租契。政府昨晚公開FCC會址租契,可見契約於2015年12月29日確立,政府一方由政府產業署一名總產業經理,作為時任特首梁振英授權的代表,負責簽署和蓋印。租約列明政府作為出租人,有權為了改善香港(improvement of Hong Kong)或其他公共目的(public purpose),與FCC終止租約。
列明有權為「改善香港」停租
政府產業署上月回覆本報查詢稱,就FCC上一次續租申請,曾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意見,當時政府新聞處、發展局、古蹟辦對向FCC續租表示支持或未有異議,故產業署代表政府處理舊牛奶公司倉庫北座(即FCC會址)的續租。
政府昨公開18頁會址租契,首段已列明租約由行政長官代表特區政府訂立,並由政府產業署處理,於2015年12月29日確立,2016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1日生效,為期7年,首兩年FCC須交月租55萬元,2018年再依情?檢視金額,其間FCC須負責建築物保養和維修,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滲水、喉管損壞和火警等。
不得作「不道德用途」 由政府定義
建制派立法會議員上月在陳浩天午餐會演講後,發聲明促政府考慮終止與FCC的租約。根據FCC會址租契,承租人FCC不能利用會址作犯法(illegal)或不道德(immoral)用途,政府就不道德用途的定義有最終決定權;租約又列明,因應要改善香港或其他公共目的,政府有權與FCC終止租契,並給予3個月通知期。
有FCC資深會員向本報稱,不認為租契條文不尋常,承租至今亦未有舉行犯法或不道德的活動。梁振英曾在facebook撰文,聲稱FCC以「象徵式收費」租用政府物業,及後特首林鄭月娥澄清是以市值租金出租;梁又曾形容FCC毋須經公開競投而取得會址是「特權」,認為「特權」不可能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