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覆核爭打電話權 指限制無關維持秩序
【明報專訊】透過司法覆核為囚犯爭得投票權的在囚者蔡全新,因不滿懲教署限制他在獄中致電外界,認為署方做法違憲,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日在高院審理。申請人認為署方有關守則旨在維持監獄秩序,但限制囚犯打電話與維持秩序無關,要求撤銷守則。
申請人曾覆核爭得囚犯投票權
申請人蔡全新昨由大律師馬浩輝代表,稱現時若囚犯欲與外界溝通,只可透過探視或寫信;雖然明白在囚者權利必會受限,其通訊權利必不會如自由身一樣,惟在非緊急情G下,囚犯應有權與家人及朋友聯絡。申請人一方表示,懲教署可透過監控及錄音系統,監察囚犯使用電話情G,若發現有異樣,大可立即停止。
申請人一方續稱,懲教署應撤銷其《工作守則》內,限制囚犯通訊權利的規定,因規定與《人權法》及《基本法》牴觸;有關守則旨在維持監獄內的秩序,但申請人質疑囚犯使用電話與否根本對秩序沒影響。法官質疑若撤銷規定,在緊急情G下,署方亦無法按該規定行使酌情權,讓囚犯使用電話,惟申請人仍認為守則應撤銷,取而代之,囚犯使用電話的權利應被正式納入法例。
懲教署:限制旨在防止造成混亂
代表答辯人懲教署的大律師回應表示,通訊自由並非絕對權利,囚犯在監獄內的權利本就會受到一定限制,而限制使用電話旨在防止造成混亂,懲教署已確保囚犯可在緊急情G下及時致電外界,做法公平,不認為守則違憲或構成歧視。署方又稱,不應簡單地以國外做法套用在香港。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1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