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門」裁定違反同行同檢 空姐勝訴 法庭受理後政府修例 官:明顯針對官司
【明報專訊】港龍機艙服務員早前就前特首梁振英幼女梁頌昕的「行李門」事件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昨裁定機艙服務員勝訴,認為機管局違反修訂前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指出,政府明顯在事後已察覺行李門事件或衍生問題,在法庭受理司法覆核後修訂有關條例,他直言修訂是針對是次訴訟。梁振英昨堅稱事件是慣常做法,並非特權。
政府:仔細研究判辭
申請人羅美美昨未有到法院領取判辭,一直跟進事態發展的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理事吳敏兒則在庭外呼籲,香港機場不要再給予任何人特權,亦不應因為權貴而踐踏重要的航空安全;而梁振英透過facebook回應時,堅稱當日事件為慣常做法,並非特權(見另稿)。
機管局、民航處及保安局回應指出,留意到法庭裁決,會仔細研究判辭。
新例下第二次始須同行同檢
申請方曾在聆訊時透露,原本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列明,所有行李安檢均須在乘客在場下進行,即不論首次安檢還是第二次安檢都要乘客在場;但有關段落於今年4月修訂後被刪去,代替的段落列明只有第二次安檢要在乘客在場下進行。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已於2018年4月修訂,根據條例的現行版本,首次安檢時乘客毋須在場。周官指出,是次司法覆核雖然已無法改變當局的做法,淪為學術討論,但不等於法庭要撤銷整個申請;若只因為保安局使用權力修改條例便撤銷申請,將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公。
局方稱修例為省法庭成本
周官又指出,保安局明顯在司法覆核前已留意到「行李門」事件,或會令人質疑機管局有否違反《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保安局大可以在司法覆核聆訊開展前修改,惟局方在批准覆核的聆訊後才茪潃蚹鵅C雖然局方解釋,有關修訂是為了節省法庭時間及成本,免得訴訟只淪為學術討論,但周官直指有關修訂明顯針對是次訴訟,而保安局與答辯方機管局明顯站在同一陣線。
官不同意同行同檢影響安檢
周官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旨在保障航空安全及效率,而安檢程序須把對航空的影響減到最低。雖然答辯方在聆訊時指出,「同行同檢」或會對安檢運作造成影響,惟周官並不同意有關說法,並逐點反駁(見表)。
周官明言,根據修訂前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在首次安檢時,乘客必須在場進行「同行同檢」。就航空安全而言,「同行同檢」做法並不會損害航班、乘客、機艙人員和地勤人員等的安全,反而實際上令安檢程序更加順暢及有效率,當安檢人員考慮是否對行李作第二次安檢時,乘客可即時解釋行李中的可疑物品。
另一方面,若乘客在首檢時不在場,安檢人員須對其行李作第二次安檢時,便需要找出乘客位置,當中會延遲安檢程序;更甚者,若乘客在首檢時不在場,安檢人員又如何觀察乘客的行徑有否可疑,以決定對其作第二次安檢。
【案件編號︰HCAL1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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