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丁屋行賄 兩人囚40月 官指政策精神面目全非
【明報專訊】物業發展商董事涉串謀退休人士,向大埔荔枝山村村代表提供共60萬元,要求對方撤回及答應不會向地政總署提出反對興建小型屋宇項目的意見。二人早前被裁定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昨各被判囚3年4個月。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出,丁屋政策的精神已面目全非,本案只是冰山一角,但他不評論是否有人濫用丁權政策機制、牟取暴利,或是否有村代表濫用身分。
官:程序予誘因擺平反對聲音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出,丁屋政策容許任何人都可以就建屋申請提出反對,程序上因而會涉及覆核、上訴等事項而拖慢工程,提供了重大誘因予建屋申請人去「擺平」或「安撫」反對聲音。陳官續指出,地政總署對此似乎樂見其成,甚至會向申請人披露反對者的資料;地政總署不理反對者身分、反對內容、與該地的關係等因素,一概接受任何反對聲音。
官讚村代表舉報護村民福祉
陳官另嘉許舉報此案的荔枝山村村代表李桂強,認為他敢於面對村內外一切壓力,不為私利,維護所有村民的福祉,值得引以為傲;此案直接衝擊村長制的忠誠及信任,亦衝擊現已有不少問題的丁屋政策。陳官認為涉案金額不是小數目,涉及不少丁屋,退休人士何年宋(59歲)及樂健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陳金標(64歲)在案中角色不相伯仲,因沒有退休男子的穿針引線,就沒有董事的出價,終判兩被告各囚3年4個月。
辯方求情指出,首被告何年宋非犯案的始作俑者或實際得益者,他要求李桂強撤回反對信,但沒有阻止其他村民反對,實際上只能令地政總署的審批快一點。辯方為次被告陳金標求情指出,次被告自2006年起獨資經營其公司,代客申請建丁屋及承辦建丁屋的工程,他在案中角色「不是很積極」。控方則指兩被告均只有小學程度學歷,在港並無任何受僱紀錄。另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而獲脫罪的同案第3被告林奕靈,昨亦有到庭旁聽。
【案件編號:DCCC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