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遵守秩序」定義 反東北4示威者上訴
【明報專訊】立法會財委會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期間,數名社運中人在立法會大樓範圍示威,後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成,分別被判囚1至3周及罰款。其中4人昨向高院提出上訴,質疑「細聲講,大聲笑」是否都會被視為不遵守秩序,法官押後至10月10日宣讀裁決。
上訴人張貴財及周諾恆被指於2014年6月13日在立法會外掛上示威橫額,各被判罰款1000元;而另外兩個上訴人葉寶琳及黃根源則被指於2014年6月6日,衝進立法會大樓示威,分別被判入獄2周及3周。
李柱銘:咳嗽阻會議會否被控?
上訴方質疑有關條例中「遵守秩序」的定義,指「細聲講,大聲笑」、咳嗽或打呼嚕等,是否都會被視為不遵守秩序及妨礙議會進行。代表上訴人葉寶琳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舉例指出,記者在會議廳工作時咳嗽,而其咳嗽聲大得阻礙議會進行,是否亦會被控。
上訴方又質疑立法會大樓前庭是否屬於大樓範圍,另外又指出現時立法會大樓的隔音措施完善,上訴人在地下示威,根本不會妨礙議會進行。李柱銘亦稱,條例亦分為兩部分,即要證明有關人士不遵守秩序,繼而警告無效,才可被控,正如足球比賽亦須兩張黃牌,球員才會被逐離場。
認為警告無效才可控告
至於判刑方面,上訴人葉寶琳及黃根源均表示,本案與非法集結不同,毋須判以阻嚇性刑罰,而上訴人當時沒有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有預謀犯案,認為判囚是過重。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出,終審法院於方國珊擾立會案中,已裁定只要有關人等沒有遵守秩序,便構成刑事罪行,毋須先予警告。律政司一方亦播放當日片段,指上訴人行為並非如上訴方所稱的和平。
【案件編號:HCMA438、61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