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高院判辭影響手機偷拍檢控 協和泄試題案 律政司上訴終院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圖)日前就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女教師泄試題案頒下判辭,駁回律政司要求法庭改判涉案4人「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成的上訴。彭官同時指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未獲授權地取用電腦的資料,才能裁定罪成。彭官的裁決或影響以手機偷拍的檢控工作,律政司日前已提出上訴,並發出內部指引暫緩處理相關案件。法律學者及法律界人士指彭官裁決對裁判法院有約束力,但對以往同類已定罪的案件不會有追溯力。
明報記者 凌沛恩
判辭稱控罪「取用電腦」非「使用」 須證無授權
律政司昨回覆表示,前日已把動議通知書送交高院原訟法庭存檔,以求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若原訟庭批准,上訴會由終審法院審理)。律政司又指出,相關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宜評論。
律政司發內部指引 暫緩處理同類控罪案件
據了解,律政司已發出內部指引,稱有鑑於律政司要研究判辭,就已提堂、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案件,控方將申請押後一段時間,以考慮進一步行動;至於尚未提堂的案件則會暫緩處理。惟暫未有指示,列明可否考慮以其他控罪就相類案件提出起訴。
控方昨處理同類控罪案件時,亦有根據指引作相應措施。一名男教學助理被指於2015年使用手機偷拍男子在廁格內自瀆等,他承認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原定本月15日判刑。惟案件昨突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要求把案件押後4個月,以待律政司研究高院判辭,案件遂押後12月4日再訊。
法界:不上訴勢成案例 料判辭無追溯力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高院原訟庭就裁判法院上訴案頒下的裁決,對裁判官日後裁決有約束力及一定權威。若律政司不就判辭提出上訴,有關判辭勢成案例,裁判官便要遵從案例判決;但就判辭有否追溯力、會否推翻已定罪的裁決,陸認為不會,因每宗案件性質不同;加上律政司正申請上訴,應靜觀其變,目前不宜依賴有關判辭。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高院的判辭會帶來混亂,但不會有追溯力,因早前有不同級別法院的判辭對同一控罪有不同理解,故同意律政司應提出上訴釐清法律觀點。
就手機偷拍裙底的行為能否以其他控罪檢控,張達明稱要視乎在什麼地方進行,若在公眾地方偷拍,或能以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及遊蕩罪提出檢控,惟在私人地方則沒有控罪可告(見表)。
彭官本周一(6日)就協和教師涉泄試題一案頒判辭,對控罪是否適合表示關注,又指近年每逢市民涉及手機的不當行為,都會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彭官認為控罪中「取用電腦」,與「使用電腦」的意思不同,故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未獲授權地取用電腦的資料,才能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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