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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圖)昨提上訴,表示控方不應將曾遭剪輯的新聞片段呈堂,亦質疑本案為「大新聞」,電視台不斷將案發的特寫重播,控方證人的證供必然受到影響。(楊柏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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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稱當日並非有意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擲杯,法官指她會考慮玻璃杯跌地位置、黃一連串行為及梁的反應等再作判斷。(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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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毓民擲杯上訴 官關注襲擊定義 指水杯沒觸碰梁

【明報專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2014年在立法會答問大會期間,用玻璃杯擲向時任特首梁振英,2016年黃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兩星期。黃毓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昨關注黃擲杯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襲擊」定義,因梁振英是在玻璃杯碎裂後才聲稱感到震驚,而水杯亦沒有接觸到梁;控方承認沒有相類案例參考,但強調聽到玻璃碎裂後感震驚已足以構成「襲擊」。

上訴人黃毓民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他本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但今年2月撤銷判刑上訴並獲批准。法官張慧玲昨指出,她特別關注根據控方案情,黃的行為是否能構成「襲擊」的法律定義。法官續稱,即使黃是有心將杯擲出,但當時梁振英並不知情,杯亦沒有觸碰梁。直到玻璃杯碎裂,「據佢(梁振英)所稱先感到震驚,有freeze鰜蛂v,故質疑是否能構成「襲擊」。

控方︰沒案例參考 應考慮擲杯過程

控方承認沒有類近案例可供參考,但強調控方指控的並非單單擲杯一刻,而是擲杯的整個過程,包括玻璃杯墜地的碎片,會否對該範圍的人造成危險。控方稱,梁聽到玻璃杯碎裂時感震驚,而碎片亦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故即使梁看不到案發過程,亦足以構成「襲擊」。

法官再稱,黃的說法是他並沒有心向梁擲杯,「鶭雪|擾亂秩序佢做慣」,隨即引來庭上公眾哄堂大笑,法官隨即向公眾席表示「M個唔係我話,佢話謘v。另外,黃聲稱是擲向梁的後方,故法官須考慮杯跌地的位置與梁後方相距多遠,以及要考慮黃拋紙等的一連串事件。

黃指梁「氣定神閒」 官稱「我有睇到」

黃毓民則重申,從新聞片段可見,梁是「氣定神閒」拾起玻璃碎片,並非如他說的震驚。法官回應說︰「你話佢氣定神閒,我有睇到。」而法官亦指出,她須考慮梁當時的反應,及證供有否誇大。

准控方結案陳辭 黃指不公

黃毓民亦質疑根據終院日前的判辭指出,在他沒有律師代表的情G下,裁判官不應讓控方作結案陳辭。黃認為本案本來已非公平審訊,控方派出時任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黎婉姬,「搵條大炮對付我,我都覺得委屈鼳\」,又質疑裁判官「點可以搵我薯P佢比」。法官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MA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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