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 散佈私密照判12年
【明報專訊】前國發會副主委邱俊榮日前在捷運站涉嫌偷拍女子因此丟官,再度引發社會對個人隱私影像的關注。為因應近年報復性散佈他人裸照與轉傳裸照等事件頻傳,民進黨立委陳賴素美、蘇巧慧等人提出《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透過專法保障隱私權,明定若侵害他人性隱私影像,恐嚇危害到生命財產,最重可處12年徒刑。
網路犯罪 受害逾240位
近年來因網路發達,「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的網路犯罪行為日益嚴重,僅是2018年4月單月新聞媒體報道案量就高達29件。婦女救援基金會從2014年即開始關注相關議題,並設立求助專線協助被害人,至今已經服務超過240位受害者。
蘇巧慧指出,「色情報復」案件屢見不鮮,根據台灣法律、婦女扶助單位或團體統計,針對此類新型態親密關係暴力行為申請協助的案件量也持續上升,這類新型態案件值得關注。
推專法 惡意者加重刑責
雖然現行《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已有散播猥褻圖片、影像,意圖毀損他人名譽的罪責,但罰則大多較輕,多可以罰款解決;且蘇巧慧表示,刑法主要針對「違反公序良俗」等保護社會法益角度,無法真正對應到個案,因此有立專法必要,明確規範這類案件的定義、罰則與處理措施。
草案重點之一就是對惡意散佈性影像等侵害他人性隱私影像者加重刑責。草案明定,侵害他人性隱私影像者,處一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報復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藉此恐嚇,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充分保護被害人權益,草案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相關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90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未限時刪除 業者須扛責
同時,草案明定經被害人投訴後,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應於24小時內對遭侵害之性隱私影像採取刪除、隱藏、下架等措施,或對該揭露帳號、該網際網路協定位置採取停用或禁止措施。
若業者未依規定接受投訴並刪除,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蘇巧慧強調,本條目並非外界所傳的加強網路審查,而是建立快速下架機制,讓業者在接受通報後能立即了解處理,避免這些資訊繼續散播。
長期投入「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議題倡議與被害人幫助工作的婦女救援基金會除了表示肯定外,也參考國外作法提出「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版本,積極遊說立委連署支持,盼能在立法院下會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