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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梁國雄(前排左二)昨日在庭外批評, 原審裁判官杜浩成將他判囚是一個「出乎意料」的決定,更是法律界的恥辱。(曾憲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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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論賽示威判囚申上訴 梁國雄指規例門檻低

【明報專訊】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及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快必),2015年在一個校際辯論比賽中向時任政務司長林鄭月娥示威,經審訊後被裁定妨礙罪成,各被判囚7天;梁獲准保釋申請上訴,譚則緩刑1年。兩人昨日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指有關規例門檻過低,判囚亦會造成寒蟬效應。法官押後裁決。

批評杜浩成 憂寒蟬效應

上訴人梁國雄及譚得志各被裁違反《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即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任何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或其內所提供的任何設施的人。梁國雄昨在庭外稱,當日的行為只影響時任政務司長林鄭月娥、星島新聞集團主席何柱國及時任政府新聞處長聶德權,但3人都沒有報警、要求保安介入或作任何行動,質疑原審裁判官杜浩成「用咩眼睇到?用天眼睇到謘H」梁國雄更直斥杜官判其入獄的決定是「法律界的恥辱」。

律政司:機構有付租 應享較多使用權

上訴方質疑規例的門檻過低,對示威的規管亦不清晰,因任何示威行為,即使是靜坐,亦會干犯規例所指的干擾及妨礙等。律政司一方反駁,有關規例的門檻並非過低,律政司亦不在乎上訴人當時是否正在示威,只關心上訴人有否「故意妨礙」合法使用中心的人。律政司指主辦機構是經過申請及支付租金才進行活動,理應有較多使用權;而上訴人當時亦可在活動前後於場外合法示威。

另外,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行為嚴重影響了當日活動,而該活動籌備已久,遂將梁國雄判囚。上訴方認為有關規例最高刑罰只是判囚1個月,對於一個沒有相關定罪紀錄的被告而言,在沒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下被判囚7日,是過重的刑罰,質疑會造成寒蟬效應。

【案件編號:HCMA6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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