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妨司法案 獲批上訴終院
【明報專訊】全國政協前委員劉夢熊2013年初去信時任特首梁振英及廉政專員白韞六,要求中止廉政公署對他於東方明珠串謀詐騙案的調查,前年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1年半,申請上訴許可亦被駁回。上訴庭昨頒下判辭,稱上訴方提出有關特首是否有權干預廉署調查等的3個問題,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促裁定特首有無權干預廉署調查
上訴人劉夢熊去年2月底已刑滿出獄,故無論最終是否上訴得直,他亦毋須重返獄中。上訴方早前透過書面申請,要求終院就3個問題作出裁定:
(1)《廉政公署條例》第12(b)條賦予廉政專員調查任何涉及貪污投訴的權力,在此基礎上,廉政專員是否如警務處長般在調查案件期間擁有酌情決定權,而此權力是否可凌駕其調查案件的職責,容許他中止調查;
(2) 《基本法》第57條列明廉署須對特首負責,廉政專員除向特首匯報廉署的行政事宜外,是否須就如何調查向特首匯報;
(3)特首是否有權指示廉政專員中止調查,或特首是否有其他額外的法律權利去指示專員中止調查。
上訴庭昨同意上述問題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決定批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上訴庭早前在拒批上訴許可時表示,《基本法》及《廉政公署條例》多條條文,均確立廉政專員調查涉貪罪行時,只受特首的指示和管轄,而特首亦有權就調查發出命令或指示。惟上訴庭亦提到,「當行政長官本人是被廉政公署調查貪污的對象,他卻干預廉政公署對他的調查」,這越權行為會構成擔任公職時行為失當或妨礙司法公正等刑事罪行,廉政專員有權拒絕接受特首給予的違法指示。
【案件編號:CACC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