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要求速聘管中閔
教育部拒絕:須重啟遴選
【明報專訊】台灣的教育部上月底退回台灣大學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聘任案,台大周六(12日)舉行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農經系教授官俊榮、心理系教授徐永豐提出修正案,建議應依憲法及大學法保障大學自治之精神、捍壎x大權益,且教育部應盡速聘任管中閔。該提案最終以76票贊成、43票反對、3票空白、2票廢票獲得通過。惟教育部晚上發出新聞稿,指遴選過程中出現的「程序瑕疵」,並非校務會議的討論就能夠修正,要求台大依法促請遴委會重啟遴選程序。
官俊榮、徐永豐提案的案由「因應教育部107年(2018年)5月4日發函要求本校應迅即重啟遴選程序案,本校應依憲法及大學法保障大學自治之精神,捍壎赫桲v益」;建議台大校長的產生應屬大學自治的範圍,為維護學校之正常運作;而在新校長就職前,全校應由代校長郭大維依法正常行使完整之校長職權,承擔校務發展之責任。
此前經濟系教授鄭秀玲提修正案,建議解散遴選委員會,重新改選遴選委員,並盡速重啟遴選,最後以同意票46票、反對票74票、空白4票遭否決。另吳瑞北教授提案「組成專案小組,研議彙整提出意見,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對外聲明,提出時必須同時提供法律意見及風險分析」等,亦以55票同意、66票反對、3票空白遭否決。目前,三個提案還要待學生會長林彥廷提的修正案投票後,一併全案表決。
台教育部稱,台大臨時校務會議表達出盡速處理校長聘任案的期盼,與教育部的目標並無不同。但更重要的是,重ˋ蹇齔{序補正瑕疵,能成就遴選公平公正,平息校園紛擾的現象。在台大臨時校務會議表現其自主期待後,應即「依法行政」,督促遴委會依主管機關教育部的意見,處理校長遴選相關事宜。
台教育部又稱,大學法明定,學校係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對於公立大學校長遴選事宜,教育部、學校及遴委會均須依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校長遴選相關法規審慎執行。教育部的適法性監督,不會影響大學自治所保障的學術講學、研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