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倘定義不清 律師會恐法庭遭不公批評
【明報專訊】政府3月就《國歌法》本地立法交代概要,並計劃7月交上立法會首讀。香港律師會日前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指法律的確定性對規管市民日常行為和保障權利自由尤關重要,惟立法概要未有定義何謂「貶損」或「侮辱」國歌,指若立法時未能就國歌法內容提供明確定義,並不理想,因這將令法庭須在充滿政治色彩的社會環境下,就重要憲制議題詮釋,然而法例缺明確定義,法庭屆時或會就判決面臨不公批評。
概要未定義「貶損」「侮辱」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回覆本報稱,國歌法是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港府有責任透過本地立法在港實施,政府在立法過程會聆聽市民、團體和議員的意見。
關注社會主義條文不符基本法
內地國歌法第一條列明,國歌法是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而制定,港府早前在立法概要稱會將此條文「適當地列入條例草案中的弁言」。律師會在意見書上指出,關注此條文表面上是與基本法第5條(即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不相符。
律師會指立法概要未有定義何謂「貶損」、「侮辱」或「尊重」國歌,亦未有定義何謂「有損國歌尊嚴」,舉例指若有非操普通話的人在奏播國歌時靜默站立,是否已達到尊重的要求。律師會強調,政府稱希望提出一條簡單的國歌法草案,並讓法庭決定相關證據的說服力和比重,然而若立法時未能就國歌法提供明確定義,並不理想。
梁美芬稱將有更清晰定義
民主黨林卓廷認為政府必須減少國歌法的灰色地帶。經民聯梁美芬稱,以她理解政府日後在條例草案會就貶損和侮辱等內容作更清晰定義,但普通法的精神是制訂法律原則,不能詳列所有違法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