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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僅看內容無複製 亦可控不誠實用電腦

【明報專訊】警方昨以涉嫌「普通襲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等罪名拘捕許智腄C有大律師指出,無經同意的觸碰或事主因被告的行為受驚,已可構成普通襲擊。

令人受驚已構成襲擊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無經同意的觸碰或事主因被告的行為受驚,毋須出現受傷的情G已可構成普通襲擊,並舉例指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擲杯一案,梁當時雖無受傷,但裁判官仍裁定黃罪成判囚兩周。

裁判官在該案裁決時,接納梁振英供稱聽到玻璃碎裂聲後感震驚, 「freeze(僵硬)鰜蛂v,認為黃毓民是蓄意令梁憂慮自己會遭即時和非法的武力侵犯,因而裁定他普通襲擊罪成,判囚兩周。黃其後上訴,上訴庭早前已開庭聽取部分陳辭。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案發後初期已預料許的行為或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故他對警方昨日以此罪名提控「不意外」。張達明解釋指,此罪的控罪元素之一為犯案者有意圖「不誠實地獲益」,而所謂的利益並不僅限於金錢及財物上的得益,只要被告當時是在未經同意下,看過手機內的任何資料及圖像,可能已觸犯法例。陸偉雄補充指,若被告看過手機內容後再轉發予他人,更是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他有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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