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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大狀﹕充公港財產需律政司同意

【明報專訊】何志平以香港物業作抵押申請保釋,法官關注一旦何潛逃,美國政府能否充公有關物業。有本港大律師表示,若何志平潛逃,美國政府可要求本港律政司提供協助,沒收有關物業,但需要律政司同意方可成事。此外,根據法例,若律政司認為沒收財產的要求是建基於政治檢控等,必須拒絕有關要求。

根據本港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外國可以向本港律政司提出申請,要求港府協助強制執行外地的沒收令。

大律師鄧鈞堤表示,何志平一旦潛逃,即違反了保釋條件,美國法院可要求美國政府執行沒收令,美國政府會向香港律政司提出申請,要求港府協助執行沒收令。

律政司若願意提供協助,則可向本港法庭申請沒收令,拍賣有關物業,再把拍賣收益交予美國政府。律政司並非一定要按要求提供協助,因此美國控方需衡量風險。

倘因種族政見檢控 律政司須拒

條例亦有規定在特定情G下,律政司需要拒絕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要求,例如若有關行為在香港不會構成犯罪,或律政司有充分理由相信事件是基於某人的種族、政治見解等而檢控,或批准外國的有關請求會嚴重損害香港基本利益,便需要拒絕外國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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