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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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聯經紀追佣 法庭無權受理 僱傭合約規定須仲裁 勞界憂勞審廢武功

[2018.04.17] 發表
本報發現美聯物業(圖)在地產經紀的僱傭合約列明工資與佣金爭議須透過仲裁處理,有兩名前地產經紀近日追討佣金差額時遭勞資審裁處拒絕受理,兩人上周提出覆核申請,惟審裁官重申勞審處無司法管轄權,亦須尊重合約精神;除非條款違反《僱傭條例》,否則不能判協議無效。(劉焌陶攝)
美聯物業在地產經紀的僱傭合約列明雙方同意任何工資、佣金的爭議,都必須透過仲裁處理。(受訪者提供)

【明報專訊】透過仲裁而非法庭訴訟解決糾紛日漸普遍,本報發現美聯物業在地產經紀的僱傭合約,列明工資與佣金爭議須透過仲裁處理。近日兩名美聯前地產經紀追討佣金差額時遭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拒絕受理。兩人上周提出覆核申請,惟審裁官重申,相關合約的仲裁條款,意味勞審處無司法管轄權,須尊重合約精神;除非條款違反《僱傭條例》,否則不能判協議無效。跟進的工黨批評,僱主只限以仲裁處理糾紛的做法,無論財力或資源上均對僱員不公,窒礙僱員追討,憂慮做法成趨勢,「令勞審處廢了武功」。

明報記者 陳柔雅

美聯:雙方同意 仲裁較便宜

美聯物業回覆表示,員工入職時均在雙方同意下簽訂符合香港法例的僱傭合約,公司盡責履行合約條款。美聯物業說,尊重勞審處就相關個案的裁決,認為仲裁是靈活、高效、保密、較法院訴訟更便宜的程序,不失中立及約束力,故以仲裁解決工資、佣金爭議,符合勞資雙方利益。

據本報取得美聯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地產經紀的僱傭合約,條款列明「雙方同意任何關於根據本協議下的任何工資和╱或佣金的權利和╱或計算和╱或支付的爭議或申索(以下簡稱爭議)須透過仲裁處理」,及「雙方須根據當時的仲裁規則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爭議」。翻查資料,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1985年成立,律政司長鄭若驊曾是中心主席。

稱無故減行政費 兩經紀追差額

兩名美聯前地產經紀今年初離職後,向公司追討共5萬多元差額佣金,聲稱本可在成功交易取得2%佣金,但被無故減去部分行政費。勞審處因合約已有仲裁協議,拒受理個案。

勞審處:須尊重合約精神

勞審處上周二審理兩人的覆核申請,審裁官朱婉儀指雙方同意簽署僱傭合約,勞審處須尊重合約精神,在此事無司法管轄權。她解釋,除非簽合約者是無精神能力,或條款違反《僱傭條例》,否則不能推翻協議;若雙方願向區域法院申請免除仲裁協議,就可交法庭審理。她最終撤銷該覆核申請。

工黨:仲裁費最少2萬元

協助兩經紀跟進事件的工黨執委譚駿賢認為,事主追討佣金差額符合《勞資審裁處條例》勞審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勞審處有權凌駕仲裁協議。他批評,僱主在合約要求以仲裁解決勞資爭議,對僱員不公,因仲裁入場門檻高昂,窒礙缺乏資源與財力的僱員。譚引述事主稱,如經仲裁,涉及的受理費、仲裁員等費用最少2萬至3萬元,擔憂做法成為趨勢,「令勞審處廢了武功」,剝削其處理勞資爭議的角色。

律師:法庭審理須雙方取消協議

熟悉仲裁的大律師蘇國良表示,一般而言,若雙方同意簽署合約,法庭便須尊重合約精神,除非雙方同意取消仲裁協議,否則不會由法庭審理;他提醒僱員簽約時須理解條款的法律意義。

勞工顧問委員會勞方委員周小松解釋,勞審處成立的原委是以簡易的司法程序處理勞資糾紛,不需付高昂費用聘請律師,對勞方較理想。他認為,若個案是違反《僱傭條例》,勞審處必須審理,並指前提是要保障勞審處審理勞資糾紛的司法管轄權,其次才談仲裁,「僱員有可入稟勞審處的權利,這個武器必須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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