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令阻清場 黃之鋒即時囚3月 黃浩銘囚4.5月 岑敖暉等14人緩刑
【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黃浩銘等20人,因在2014年佔旺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其中16人昨在高院判刑。法官指黃浩銘及黃之鋒積極阻礙清場行動,不斷挑戰禁制令的合法性,分別判處兩人監禁4.5個月及3個月,由於原訟庭無權處理兩人保釋申請,兩人昨須即時服刑;岑敖暉與其餘13人因並非積極參與者,均被判處緩刑或緩刑及罰款。法官亦下令所有答辯人須付訟費。
明報記者 凌沛恩 鍾晴
今次黃之鋒判囚3個月,終審法院稍後會就他另一宗涉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俗稱公民廣場)案件的刑期宣判,如後者刑期下調至3個月或以下,黃之鋒可合乎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控方指原訟庭無權處理保釋 官接納
法官陳慶偉昨讀出所有答辯人的刑期後,辯方隨即為黃浩銘及黃之鋒申請暫緩執行令等候上訴。陳官接納控方指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原訟法庭無權處理有關申請,故二人須即時服刑。辯方指會為兩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而被定罪的答辯人據悉早前已入紙申請上訴。
駱應淦庭外稱控罪「演繹得太闊」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庭外表示對刑期感到失望,認為可「判輕齱v。他又指「刑事藐視法庭」為近年少見的控罪,法官將控罪「演繹得太闊」,只要出現在現場,已屬犯法,又舉例稱「如我(到場)探個仔,唔係諗住示威,都係犯事」。
陳官於判辭中指出,黃之鋒及黃浩銘於清場行動期間,不斷挑戰禁制令的合法性、質問原訴代理人的身分及質疑人是否障礙物等,積極阻礙清場行動,並引致示威者與原訴代理人互相仇恨,甚至以粗言穢語對罵。
與其他案刑期分期執行
雖然黃之鋒早前指法庭不應將21歲以下的青年罪犯判監,但陳官認為有關條例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不適用於本案。鑑於黃之鋒於當日扮演領導者角色,判即時監禁為合適刑罰,判處黃之鋒入獄3個月,與衝擊政總東翼前地案的刑期分期執行。而由於黃浩銘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加上在阻礙清場行動扮演重要及積極的角色,故被判入獄4.5個月,並與他在反東北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官指岑敖暉安靜被動 與其他示威者無異
另外,早已稱為入獄做好心理準備的岑敖暉,陳官同意辯方所說,岑當日沒有挑戰執達主任及原訴代理人,反而大部分時間都是安靜及被動地站在黃之鋒和黃浩銘身旁。雖然岑是佔領運動中的學生領袖,但其行為和動作與其他示威者無異。陳官遂判岑監禁1個月、緩刑1年及罰款1萬元。陳慶偉稱,在未有影響他人權利下,所有香港市民均享有示威權利。惟此案答辯人當時明知他們繼續非法佔領道路,不但無法改變任何事實,反嚴重影響一般市民日常生活。當市民生活及生計受影響,法庭便須干預以保障大部分市民的權利。
16答辯人 4為社民連
黃之鋒、岑敖暉、司徒子朗、周蘊瑩、朱緯圇、蔡達誠及張啟康7人於開審前已承認罪責;而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麥盈湘選擇繼續抗辯,並於去年10月被裁定全部罪成。另外,張啟昕、黃麗蘊、馬寶鈞及楊浩華開審前已認責,於去年被判囚1個月、緩刑1年及罰款1萬元。在案件中,黃浩銘、陳寶瑩、關兆宏及趙志深均屬政團社民連成員。
除上述答辯人,律政司另起訴17人於同日在佔旺清場期間刑事藐視法庭,其中「四眼哥哥」鄭錦滿及歐煜鈞去年已認責,鄭被判囚3月,歐判監1個月、緩刑1年、罰款1萬元。其餘15人排期於3月26日作審前覆核,5月15日正式開審。
【案件編號:HCMP774、776、778、780、781、783、784、787-789、791-793、795、796、7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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