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同性伴侶福利案上訴 官:無關承認同性婚姻
【明報專訊】公務員事務局拒絕讓公務員的同性婚姻配偶享福利及津貼,高院早前裁定有關決定屬歧視,認為同性伴侶應享相關福利,但同時裁定稅務局拒絕合併評稅做法合憲。與訟雙方其後均提上訴,上訴庭昨審理。政府一方昨表明,法庭裁定同性伴侶應享福利和津貼,會變相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惟法官質疑本案有別於領養,政府可在不承認同性婚姻下依僱傭條款批出福利,與婚姻制度無關。
申請人為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他於2014年與同性伴侶在新西蘭註冊結婚,回港後向公務員事務局更新其婚姻狀G遭拒,其同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福利及津貼,兩人亦未能合併評稅。梁昨於散庭後說,是次訴訟並非要求特權,只是想要公平對待。
公務員事務局一方陳辭時稱,本港婚姻體制不認可同性婚姻,即使申請人是在海外註冊,政府亦不會承認,由於福利發放建基於公務員是否獲認可的婚姻,故申請人的配偶理所當然不可獲福利。局方更稱,如政府容許同性伴侶獲福利,會變相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影響婚姻體制,更有可能出現大量就不同福利的申請。
官:情G有別於領養小孩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聞言指出,現時情G有別於領養小孩,即一旦容許同性伴侶以父母身分領養,或會出現兩個父親或兩個母親,破壞婚姻體制。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則說,政府應可在不承認同性婚姻下改變政策以保障公務員權益,就如某些歐洲國家般,即使制度上不認同同性婚姻,政策上亦基於同性戀者有權享家庭生活,會給予相關福利。
梁一方陳辭時則強調,梁能否獲得配偶福利應是僱員與僱主間的合約問題,與同性婚姻無關,認為局方基於其家庭狀G拒發放福利,屬間接歧視。
張官其後指出,政府向公務員的配偶發放醫療等福利,可增加公務員留職的意欲,認為這是雙贏政策,難以理解為何要就向誰人發放福利設限。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1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