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冠聰遇襲案 4被告囚3月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羅冠聰今年1月赴台灣出席活動後返港,在機場遭示威者圍堵及襲擊,3男2女被控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其中4人昨被裁定全部控罪罪成,裁判官指案情嚴重,4人沒有悔意,判處4人即時入獄3個月,但准許4人保釋等候上訴。
1人脫罪 4人准保釋候上訴
首被告高傑飛(53歲)、次被告唐發祥(72歲)及第五被告鄺桂嬋(67歲)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罪罪成;第四被告劉必泉(71歲)則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罪成。第三被告林錦嫦(68歲)則因控方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她當日在場,獲裁定兩罪罪名不成立。
羅冠聰﹕背後煽動仇恨才應受唾棄
羅冠聰得悉裁決後,在社交網站感謝各人慰問。他說,判刑如何對他而言並不重要,因被告並非他敵視的人,「背後煽動仇恨的人,發布謠言、謊言,鼓動批鬥的人,才應受到社會的唾棄」。
裁判官王證瑜聽取眾人求情後指出,香港是一個法治及文明社會,每人都享有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必須遵守法律,合法行使權利,不應因政治立場干擾他人權利及自由。裁判官表示,4人都有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令時任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受傷。鑑於案情嚴重,4人沒有悔意,求情亦沒有減刑因素,因此判處即時入獄為合適的判刑選擇。
王官裁決時表示,首兩名被告雖然供稱沒有與任何人一同到機埸,亦不認識當日在場的人,但4人當時一直在羅的附近,同樣叫喊政治口號及手持示威牌,聚集目的一致。4人亦曾指罵及向羅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產生混亂後保安及警方需要出手阻隔。雖然當時保安沒有警告此為非法集結,但4人有作出威嚇、侮辱及挑撥的擾亂社會秩序行為,讓人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遭受破壞,遂裁定4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
官不接納「真誠相信羅同意被打」
王官認為,羅冠聰解釋當時曾被拳打腳踢的說法合理,接納其證供可信。辯方曾指出,被告當時真誠相信羅同意被告的行為,惟這說法不被王官接納。王官說,被告衝前拉扯羅時,保安已上前阻隔雙方及保護羅,亦曾要求示威者放手,被告顯然知道羅不希望示威者走近。
雖然羅沒有反抗、還手或責罵被告,但同樣沒有叫保安不用保護他。因此,王官認為被告不可能真誠相信羅同意他們的行為。由於首被告、次被告及第五被告均曾拉扯及用示威牌打向羅等,王官遂裁定3人普通襲擊罪罪成。
【案件編號:WKCC335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