蠔涌爆炸品案 控方指環境證供足定罪
【明報專訊】前年6月,警方在西貢蠔涌亞視前廠房搜出懷疑爆炸品,5名男子其後被捕,被控以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共5罪。控方昨陳辭指出,從環境證供已足以證明5名被告協議製造煙霧彈;惟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陳辭時反駁,控方的指控充滿疑團,又指數名男孩子一同到廢置地方探險亦不足為奇。
控方昨陳辭指出,控方只須證明公訴書上的原料能製成某種爆炸品,並毋須證明眾被告確實製造了任何爆炸品,已可裁定被告罪成。但首被告陳耀成(36歲)的代表大律師石書銘則指出,根據相關法例,若辯方能證明被告是為了合法目的而製造、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爆炸品,則能成為合理的抗辯理由。
刑事情報科警員曾供稱,前年5月27日晚上,見到首被告手持一個膠箱與其他被告前往前廠房。當他們進入前廠房後,警員分別3次見到閃光及白煙冒出,亦曾見到部分被告在廠房外與第三被告彭艾烈(24歲)通話。
辯方提出多項疑團
控方昨指警員在庭上對膠箱大小的描述雖有不一,但每人對尺寸的感覺都不一,即使講錯亦不代表他講大話。石大律師則指警員均無法確認呈堂的膠箱與首被告當晚手持是同一膠箱,更有警員供稱未有留意被告當晚是否攜有膠箱。石大律師認為,被告當晚有否攜有膠箱、膠箱當晚內藏什麼,抑或是膠箱被檢取前曾否被人干擾過,均是未有答案的疑團;而警員亦只稱被告進入廠房後見到有閃光及白煙,但無人能講出廠房內發生什麼事。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