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律政司暫不申重審 控罪交法庭存檔 控方申1/3訟費

[2017.11.07] 發表
法官昨日批准控方將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控罪交予法庭存檔,曾蔭權(中)面對案件暫告一段落未發一言,在妻子鮑笑薇(右二)及幼子曾慶淳(左二)等家人陪同下離開法庭。(曾憲宗攝)
代表控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圖)昨指曾蔭權未有如公開所言與廉署合作,遂要求曾蔭權就被定罪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向控方支付三分之一訟費。

【明報專訊】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8人陪審團上周五退庭商議約9個小時後,仍未能達至大比數有效裁決,法官最終宣布解散陪審團。控方經過周末考慮後昨稱,決定將有關控罪交予法庭存檔,惟強調如有新證據或情G有變,律政司可以公眾利益為由再申重審;控方並就原審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提訟費申請。換言之,律政司暫不要求再次重審。曾蔭權聞訊一刻緊閉雙目,其家人偶露歡容,眾人離庭時均無回應提問。

明報記者 黃文雋 凌沛恩 鍾晴

控方﹕倘有新證據 重審非不尋常

律政司決定暫不要求重審,換言之,針對曾蔭權的法律訴訟只餘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上訴案,他早前被判囚20個月,正保釋等候上訴。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昨表明,因曾蔭權仍有一項控罪正待上訴,如未來有新證據,再度重審並非不尋常。由於辯方對此無意見,主審法官陳慶偉接納控方申請,批准將有關控罪存檔,除非獲法庭或上訴庭許可,否則不會繼續訴訟。

指受查時不合作 文件誤導

Perry其後隨即申請訟費,要求法庭考慮頒令曾蔭權須就原審向控方支付三分之一的訟費,因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Perry指出,曾蔭權於2012年2月被質疑其操守問題時,多次公開表示,如被廉署調查將會毫無保留地合作,但事實上曾蔭權一直行使緘默權,無解釋案中複雜的財務往來,包括曾太從雄濤股東李國寶收取35萬元和給20萬元予李國寶,亦無就汕頭或歐洲旅程提供解釋,明顯是不合作。

Perry更透露,曾太於2013年8月與廉署會面後,以研究法律問題為由,推搪拖延提供租約等資料,其後她與兒子更拒絕簽署證人供辭。Perry質疑,事實上該些租約文件均屬誤導,意在增加調查難度,因曾太無提及該80萬元人民幣租金已於2010年支付,廉署最終需花費大量時間和資源,至2016年底才完成資金流向調查。Perry強調,曾蔭權有權行使緘默權,但不應向廉署提供具誤導性的文件;又認為陪審團最終裁定他罪成,無理由要求納稅人支付相關訟費。法官其後批准辯方於本周五就訟費問題提交書面陳辭,並押後書面裁決。

法界﹕緘默是權利 不能以此申訟費

是次控方是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提出訟費申請,條例列明如被告人在原訟法庭被判有罪,法庭除按法律懲處外,另可命令將訟費判予檢控方。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控方不能以被告「唔講洁B唔合作」申請訟費,因為保持緘默是被告的權利,難道被告「幫手『釘』自己咩」。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指出,控方可基於被告在審訊時的行為,向被定罪的被告申請訟費,例如辯方不願將不爭議的證據放入同意案情,讓控方花額外的金錢及時間舉證;但不能因被告被捕時行使緘默權而申請訟費。

【案件編號:HCCC4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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