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英籍女子QT與SS在倫敦透過民事結合註冊為同性伴侶,SS其後來港工作,QT申請受養人簽證隨SS來港被拒,原因是相關政策中「配偶」指異性婚姻。QT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後上訴,上訴庭早前指現行做法屬間接歧視,裁定QT上訴得直。入境處昨回覆查詢時表示已就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入境處表示,處方研究上訴庭的判辭及徵詢法律意見後,已就有關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根據現行政策,保證人配偶及其18歲以下子女,可以受養人身分申請來港。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早前於判辭提到,未婚的異性戀人可選擇成婚,令他們符合申請受養人簽證資格,惟未婚的同性戀人即使成婚,也不能在港被承認,永未能符合申請有關簽證資格,現行政策將未婚的同性戀人置於非常不利的位置,構成基於性傾向的間接歧視。 上訴庭認為,受養人簽證只是入境處長向申請人賦予的特權,容許受養人在符合某些條件下留港,對於是否承認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等關係,並無法律上的影響,亦不認為處方向有關人士發出受養人簽證,會危害本港婚姻制度,裁定QT勝訴並獲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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