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署總監督涉收分判商賄款 被指收5萬「傾向優待」

[2017.10.17] 發表

【明報專訊】廉署早前接獲一宗貪污投訴,經主動調查後,昨天正式落案起訴路政署一名總工程監督及一名分判商股東。該總工程監督涉嫌收受分判商5萬元賄款,作為傾向或保持傾向於優待的報酬。廉署分別控告兩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中的「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兩人昨天獲廉署批准保釋,明天(1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已被落案 明天應訊

案發時為路政署總工程監督的陳耀威(59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他被派駐「市區結構維修組」工作,主要負責督導和監察觀塘區的道路、斜坡、公路,以及道路構築物的維修工程,並有權推薦及批准維修工程訂單。

有權批准維修工程訂單

同案另一被告鄭祖頤(57歲),為惠聯工程有限公司(惠聯),以及惠福工程有限公司(惠福)的董事兼股東,他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惠聯及惠福為路政署一個定期合約承建商,提供觀塘區道路工程所需工人及材料,鄭亦獲委任為地盤總管,負責監督有關道路工程地盤。

廉署公布的案情指出,陳耀威涉嫌於(或約於)2015年9月8日,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鄭祖頤收取5萬元款項,作為他傾向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有關定期合約商(惠聯及惠福)的報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 (2)(a)條。

鄭祖頤則涉嫌於同日,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以相同目的向陳耀威提供該筆款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廉署指出,路政署在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本報翻查路政署架構資料,總工程監督在路政署分區辦事處中,與工程師屬同一級,下轄工程督察及監工,並向高級工程師、總工程師,以及路政署助理處長負責。

涉事公司非主要承建商

本報曾向路政署查詢總工程監督最高可批出的維修工程金額,署方無正面回應,僅稱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不作評論。至於惠聯及惠福兩間工程公司,由於只屬分判商,並非主要承建商,故不在發展局「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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